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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国企改制领导小组原成员任某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任某利用担任某县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便利,在推进某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通过伪造财务凭证、虚增补偿费用等方式,非法占有改制资金共计3.8万元。该笔资金经审计发现存在异常流动,但任某始终无法说明合法来源。案发后,某县纪委监委依规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涉案资金去向涉及其个人账户及亲属名下多家公司。任某在初审阶段拒不交代资金去向,后在二审期间虽承认部分资金用于日常开支,但未能提供完整合法证明材料。其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造成改制工作严重滞后的不良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纪委监委移送检察机关,经一审判决后,任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最终判决。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没收全部非法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规范履职,严防改制过程中的财务监管漏洞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