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原主任汪某境外财产无法说明来源案
案件事实
汪某系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原主任,在2018年至2021年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增采购合同金额、伪造审批文件等方式侵吞国有资金,其中涉及150万元公款转入境外账户。其通过亲属代持方式在海外购置房产两处,购买豪车三辆,并以虚假投资名义将赃款转移至新加坡某离岸公司。2022年纪委监委在查处其违规干预招标案时,发现汪某申报的境外财产与收入严重不符,遂启动财产溯源调查。经审计发现其家庭境外资产总额达180万元,汪某在调查初期拒绝配合说明资金流向,后在证据面前承认部分犯罪事实但拒不交代剩余资金来源。该行为导致某省多个政府采购项目出现重大漏洞,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并启动再审程序,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依法申报财产,杜绝境外资产隐匿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廉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