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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局原处长宋某境外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12月至2023年6月,宋某在担任某市税务局稽查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办理税收优惠事项,收受好处费共计约12万元。其通过亲属代持方式将部分非法所得转移至境外,累计持有价值8万元的海外房产及20万元银行存款,但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2023年巡视巡察发现宋某家庭财产与收入严重不符,某市纪委监委随即启动调查程序。经审计查明,宋某境外资产涉及多笔未申报的现金交易及虚假投资合同,其本人对财产来源始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宋某在首次讯问时主动交代部分违规情况,但在审查起诉阶段拒绝退缴全部赃款。该行为导致国家税收监管失灵,造成某市税务系统公信力受损,且其亲属因代持资产被牵连涉及洗钱犯罪。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宋某提出管辖异议后案件移交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检察机关提交了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等关键证据,二审期间对财产来源鉴定意见进行了重新审查。

判决结果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宋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亲属代持资产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税务系统监管漏洞,警示公职人员应严格遵守财产申报制度,防范境外资产隐形腐败风险。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