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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教育局科级干部陆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某县教育局财务科科长陆某在担任职务期间,通过虚开发票套取教育专项资金,将公款转入个人控制的账户用于投资理财。经审计发现其家庭财产与收入严重不符,但陆某无法说明5.8万元财产来源。2022年3月,纪委监委在核查教育系统资金使用问题时,发现陆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随即启动调查程序。调查发现陆某通过伪造财务凭证、隐瞒收入等方式非法占有公款,涉案金额达5.8万元,赃款主要用于购买奢侈品及偿还个人债务。陆某在调查初期拒绝配合,后在证据面前承认错误并退缴赃款2.3万元。该行为导致某县教育系统资金管理秩序混乱,造成财政资金流失风险,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经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后因新证据出现启动再审程序,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陆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金。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应主动申报财产,强化对教育系统资金监管,防止腐败滋生空间。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