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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自然资源局崔某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崔某系某县自然资源局土地科科员,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利用负责土地审批的职务便利,接受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王某所送现金共计3.8万元。崔某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投资及日常消费,但始终无法说明该笔财产的合法来源。2023年5月,该县纪委监委在调查某土地出让项目时发现崔某财产异常波动,遂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计,崔某家庭总资产较任职前增加42万元,其中3.8万元现金来源无法查证。崔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涉案资金,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公共资源分配失公,造成土地出让程序不规范,可能影响政府公信力。案发后相关土地项目已重新评估,未发现直接经济损失,但存在管理漏洞需整改。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崔某无罪,检察机关抗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二审,围绕财产来源证据展开审理,最终认定崔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判决结果

崔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贿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须规范财产申报,杜绝职务行为与个人财产的模糊关联,强化对土地出让等重点领域的监督管理。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