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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资委下属国企基层人员金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间,金某在担任某市国资委下属国企资产处置科办事员期间,利用负责国企改制资产清查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虚增资产价值等方式,非法占有改制企业未明确归属的国有资产。其将20万元至300万元间不明来源资金用于个人购买房产及奢侈品消费。2023年5月,某县居民通过信访举报线索,经市监委初步核查后移交检察机关。办案机关发现金某账户存在大额异常资金流动,但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遂立案侦查。金某在初审阶段未退缴赃款,但在二审前主动退赃150万元并认罪认罚。该案导致改制企业资产损失达120万元,影响国企改革进程及国有资产监管公信力。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指控金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提出管辖异议后,案件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最终确认犯罪事实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金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国企人员须规范履职,杜绝国有资产流失,强化改制过程监督机制建设。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