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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司法局原科员高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高某自2018年3月至2021年12月担任某市司法局执法监督科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非法采矿企业办理违规手续,收受好处费共计120万元。其通过妻子李某实际控制的建材公司,将赃款投入某市房地产项目投资,所得收益以李某名义登记在某市某小区房产及某汽车销售公司股权中。2022年5月,纪委监委在审查某环境违法案件时发现高某家庭资产异常增长,经审计认定其名下房产、车辆及投资收益无法说明合法来源。高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并承认通过亲属代持方式隐匿非法所得。该行为导致司法局执法监督工作出现严重偏差,造成群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相关企业因违规开采造成生态损失达500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于2023年4月开庭审理,高某提出上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高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司法执法人员须规范个人财产申报,防范利用亲属代持掩盖非法所得,维护司法廉洁性。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