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资委原副主任陆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陆某在担任某省国资委副主任期间,负责国有企业改革方案制定工作。其通过虚构资产处置协议、伪造财务凭证等方式,隐瞒320万元人民币的非法所得。该资金来源于某国企改制过程中未公开的资产转让收益,经审计发现其个人账户及亲属名下持有与收入不符的房产和理财产品。2023年巡视巡察发现陆某申报财产与实际资产存在重大差异,经初核后启动立案程序。陆某在调查中仅承认部分资金用于投资,但无法说明其余280万元合法来源,且未主动退赃。涉案资金导致某国企在改制期间出现资产虚报情况,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影响改革进程。
审理过程
案件由巡视巡察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初核,经立案调查形成完整证据链,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通过一审程序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陆某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其家属代为退赔赃款120万元,剩余17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五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应规范财产申报,杜绝隐匿国有资产行为,彰显巡视巡察对重点领域腐败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