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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税务局基层人员杨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12月,某县税务局在年度审计中发现,基层税务所副所长杨某申报收入与实际财产存在明显差距。经核查,杨某在2018年至2021年任期内,通过虚开发票、隐瞒税款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累计形成来源不明财产2.8万元。审计部门随即启动专项调查,发现杨某名下房产及消费记录均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2022年3月,纪检监察机关对其采取留置措施,杨某在初审阶段拒不交代资金去向,后在证据面前被迫承认部分事实。其赃款部分用于个人高消费,部分存入亲属账户,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及税务系统廉洁形象受损。2023年5月,检察机关依据审计结论提起再审程序,杨某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代为退缴全部赃款。案件暴露出基层税务人员监管缺失问题,引发系统内警示教育。

审理过程

案件经审计部门初查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历时15个月完成证据收集与财产核查,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后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于2023年11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税务人员需严守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作用。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