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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黄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黄某在担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辖区内企业办理税收减免事项,收受企业主王某所送现金共计12万元。为掩盖非法所得,黄某通过其侄子李某(化名)代持财产,将赃款转入李某名下某私募基金账户,并以其亲属名义购置房产一套。2022年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黄某家庭财产与收入严重不符,遂启动调查程序。经查证,黄某除上述12万元外,还存在其他来源不明财产8万元,总计20万元。黄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行为导致税务执法公信力受损,造成国家税收流失风险。涉案房产已被依法查封,相关资金来源仍需进一步核查。

审理过程

2022年7月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同年11月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1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黄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三百九十五条

案件意义

警示税务系统公职人员应强化财产申报意识,防范利用亲属代持规避监管,维护税收执法公正性。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