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生态环境局叶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叶某自2019年起担任某县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队员,利用职务便利在环评审批、污染治理项目监管中收受企业贿赂。其家庭财产经司法审计显示,2022年总资产达280万元,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叶某通过虚构工程项目、虚开发票等方式隐匿受贿所得,部分资金用于购置奢侈品及投资虚拟货币。2023年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其财产异常,启动调查程序。叶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面前主动退缴赃款12万元,但未能说明剩余非法所得来源。该行为导致生态环境监管失灵,致使某企业违规排放污染物造成周边农田严重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两年,其以审计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叶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解释》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环保执法人员须强化廉洁意识,杜绝利用监管职权谋取私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