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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局科级干部胡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胡某自2018年起担任某市税务局基层科级干部,负责企业税收征管工作。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亲属代持方式隐匿非法所得,多次收受企业主赠送的现金及贵重物品,金额累计达20万元。赃款主要通过其弟胡某某名义投资某金融理财产品及购置房产进行转移,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2021年税务内部审计发现胡某家庭财产与收入严重不符,经调查锁定其通过亲属代持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事实。胡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万元,并承认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行为。该行为导致税务系统执法公信力受损,造成国家税收监管失范风险,且其亲属代持行为掩盖了权钱交易本质。

审理过程

原案因举报线索启动初审,后因证据链不完整退回补充侦查。再审程序中检察机关出示新发现的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胡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税务系统人员需恪守廉洁底线,亲属代持行为难以掩盖职务犯罪本质,再审程序保障司法公正性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