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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期间汪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汪某原任某省国资委下属企业改制办公室主任,2018年至2021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国企产权转让、资产评估等环节接受相关企业贿赂,累计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300余万元。其通过境外亲属账户进行资金转移,购置多处海外房产并进行隐性投资,导致涉案财产来源无法说明。2022年群众举报其海外资产异常,纪检监察机关启动专项调查,发现其任职期间个人账户及关联企业存在巨额资金流动。汪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0万元,但对剩余220万元财产来源拒不说明,导致案件进入二审程序。该行为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引发社会对国企改制期间廉洁风险的广泛关注。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汪某提出上诉,二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汪某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其未说明的220万元财产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个人如何确定刑罚适用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期需完善财产申报制度,强化对管理人员境外资产的监管,防范改制过程中的腐败风险。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