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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局原处长石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石某在2018年至2022年担任某市税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负责税收征管的职务便利,通过亲属李某等人代持方式非法获取巨额财物。其在税务审批、减免等环节收受企业贿赂,将300万元赃款以亲属名义购买境外房产及投资理财产品,资金流动通过多个离岸账户隐匿。2023年审计部门发现其家庭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范围,经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石某在侦查阶段主动退缴部分赃款,但剩余资金仍无法说明合法来源,导致某市税务局2019年至2022年期间税收流失超百万元,严重损害税务系统公信力。案件因证据链存在瑕疵进入再审程序,法院通过补充调查确认其隐瞒境外财产事实,认定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审理过程

案件由审计机关发现线索后移送检察机关,经初查、立案侦查、补充证据后进入再审程序,最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石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非法持有的300万元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通过亲属代持方式掩饰非法所得,彰显对税务领域腐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