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自然资源局下属企业王某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王某原任某县土地开发公司项目部普通员工,2019年至2021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土地出让审批环节收受某房地产公司贿赂共计人民币2.3万元。其将赃款通过亲属李某(化名)名义存入证券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并获取分红。2021年6月,该县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王某家庭财产与收入严重不符,遂启动调查程序。王某起初拒绝配合,后在证据面前承认通过亲属代持方式隐藏非法所得。涉案资金最终追缴至县财政专用账户,造成国有资产监管漏洞。王某的行为导致土地出让程序失范,破坏公平竞争环境,且未主动交代违法所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原案因证据不足于2022年作出无罪判决,2023年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经调取银行流水、证券账户信息及证人证言,确认王某财产来源不明事实。
判决结果
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解释》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须规范财产申报,防止利用亲属代持规避监管,维护土地出让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