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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司法局原科员金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金某在担任某市司法局下属事业单位财务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单位经费报销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伪造合同等方式侵吞公款,累计非法占有国有资金280万元。其将赃款用于购买房产、奢侈品及投资虚拟货币,涉案资金去向不明。2023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金某家庭财产与收入严重不符,遂移送纪委监委调查。经初步核查,金某无法说明其名下价值200万元的房产及大量现金的合法来源,且在调查中刻意回避关键账目。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金某虽退缴赃款120万元,但始终拒绝提供剩余资金的具体流向,导致其行为符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构成要件。该行为造成某市司法局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严重损害司法系统廉洁形象。

审理过程

案件经审计线索移送、纪委监委初核、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审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金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剩余16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司法系统人员须规范财务行为,杜绝财产来源不明问题,维护司法廉洁性与公信力。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