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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环境监测中心科员任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1年期间,任某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下属环境监测中心科员职务时,利用负责环保项目验收的便利,通过亲属王某实际控制的三家企业账户接收不明资金。经审计发现,任某家庭财产总额达18万元,其中12万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系通过虚增项目验收指标、伪造检测报告等方式收受企业贿赂所得。涉案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奢侈品及偿还个人债务,王某作为实际受益人未向任某披露资金性质。2022年5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任某财产异常,随即启动调查程序并查封其名下房产一处。任某在初审阶段仅退缴赃款3万元,后在二审期间主动提供部分资金流向线索,但仍无法说明其余款项来源。该行为导致环保项目监管失灵,造成公共资金损失约50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任某以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依法调取审计报告及银行流水,确认其财产来源不明事实,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任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通过亲属代持方式掩盖非法所得,破坏生态环保领域廉洁秩序。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