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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金融监管局厅级干部蒋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蒋某在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期间,利用审批金融牌照及监管职权,通过虚设投资渠道、隐瞒收入等方式非法占有公款。经审计发现,蒋某家庭财产与合法收入存在28万元差额,其无法说明该部分资金来源。案发后,纪委监委在专项巡视中发现其多次违规干预金融机构人事任免,导致多家地方银行违规发放贷款共计1200万元。蒋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压力下部分退还赃款3万元,但始终未如实交代全部财产来源。其行为造成地方金融秩序混乱,多名下属因违规操作被问责,相关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上升0.8个百分点。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依据《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蒋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须依法申报个人财产,杜绝权力寻租空间,维护金融监管领域廉洁秩序。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