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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属国企原高管姚某亲属代持财产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姚某在担任某省属国企改制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关联企业获取改制优惠条件。其通过亲属李某实际控制的三家公司,以虚假股权投资形式隐匿个人财产,涉及房产、金条等资产估值达280万元。巡视巡察组在2022年专项检查中发现姚某家庭财产与收入严重不符,经审计认定其合法收入外持有大量资产。姚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始终未说明剩余130万元来源,导致案件进入二审程序。该行为造成国企改制资产流失,破坏国资监管秩序,引发群众对国企改革公正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某省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省高院依法进行二审审理,重点核查财产来源合法性及改制程序合规性。

判决结果

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剩余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须严格规范改制期间财产申报,亲属代持行为易成为权钱交易隐匿工具,损害国企改革公信力。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