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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副局长陆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陆某在2018年至2021年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环保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通过境外虚假投资协议、隐匿收入等方式非法获取资金。经审计发现其家庭账户及境外关联公司名下持有320万元人民币无法说明来源的财产,其中部分资金用于购买海外房产及奢侈品。2022年纪委监委在查处该局违规审批案件时,发现陆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随即启动财产调查程序。陆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虽退缴部分赃款,但始终未能完整说明财产来源,导致生态环境监管项目资金流失达800万元。其行为造成某重点流域治理工程延误,致使当地生态破坏损失超过5000万元。案件因涉及境外资产核查难度,经原审法院判决后,检察机关以证据存在瑕疵为由提起再审。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纪委监委初步核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原审法院于2023年作出有罪判决,后因境外财产取证程序存在争议,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再审认定陆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贿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基层环保系统领导干部隐瞒境外财产的隐蔽性,警示公职人员必须规范财产申报,杜绝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