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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科员高某境外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高某于2018年4月至2022年6月任职于某市金融监管局信贷科,负责辖区内金融机构审批监管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境外不法分子贿赂,通过虚构信贷项目、伪造审批文件等方式为非法资金流动提供便利,累计获取不明来源资金达180万元。该资金主要用于境外购房及投资理财产品,其个人及家庭财产总额达320万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2023年2月,某市纪委监委在调查某银行违规放贷案件时,发现高某境外资产异常情况,依法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经审计查明其财产来源不明事实后,高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但对剩余60万元仍拒不说明。案件造成当地金融监管秩序混乱,多起信贷风险事件暴露,引发群众对金融领域廉洁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指控高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高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高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未说明的6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金融监管人员须严格规范境外财产申报,杜绝利用职务便利掩盖非法所得,维护金融领域廉洁秩序。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