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资委原处长李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李某在担任某市国资委下属事业单位处级干部时,利用负责国企改制方案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虚增企业资产价值等方式,协助三家国企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经审计发现,李某家庭总资产达120万元,其本人无法说明其中85万元的合法来源。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调查国企改制遗留问题时,通过调取李某个人银行流水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其名下多处房产及账户异常资金流动。李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财产情况,但对主要涉案资金去向始终避重就轻,直至案发后才逐步交代将赃款用于境外投资及奢侈品消费。该行为导致某市国企改制进程受阻,造成国有资产隐性流失,社会影响恶劣。
审理过程
2023年4月某市监委对李某立案调查,经初步核实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9月法院依法受理再审申请,经审理确认李某财产来源不明事实成立。
判决结果
李某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8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强化廉洁意识,规范财产申报,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