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企改制期间董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董某在担任某市国企改制办公室科级职员时,利用负责资产清查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财务凭证、虚增改制补偿标准等方式,非法占有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共计12万元。其在离职前将涉案资金存入境外账户并转移至亲友名下,导致相关财产无法追溯来源。2023年4月,某省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董某申报财产与实际资产存在重大差异,遂启动调查程序。经查证,董某除合法收入外,账户内累计出现35万元不明资金,其虽声称部分来源于民间借贷,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案发后董某主动退缴赃款15万元,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始终无法说明剩余10万元来源。该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破坏国企改制工作秩序,引发群众对公职人员廉洁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9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董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在国企改制等敏感领域必须严守廉洁底线,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杜绝权钱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