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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资委处级干部陈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18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陈某利用其担任某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处处长职务便利,在参与某市国企改制项目过程中,通过虚增资产评估价值、隐瞒国有资产处置情况等方式,侵吞改制企业未分配资产3.8万元。其本人无法说明该笔资金具体来源,且在案发后仅退回赃款1.2万元。2022年3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陈某个人账户存在异常资金流动,遂将线索移送某市纪委监委。经调查,陈某在案件调查期间虽配合提供银行流水,但始终无法说明2.6万元资金的合法来源。该行为导致改制企业国有资产流失风险,损害国企改革公信力。陈某在庭审中承认资金来源于改制期间的不当处置,但拒不退赔剩余赃款。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审计局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陈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陈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6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规范财产申报,强化国企改制过程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