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教育系统于某财产来源查证不实案
案件事实
于某在2019年至2022年期间担任某市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财务科科员,负责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其通过虚增供应商资质、伪造合同等方式,套取财政拨款共计320万元,将资金转入个人控制的多个账户,用于购置房产及奢侈品消费。巡视巡察组在2022年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市教育项目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审计部门追查,于某无法说明其名下价值450万元房产及180万元存款的合法来源。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于某在初审阶段仅退还赃款60万元,对剩余260万元来源保持沉默。其行为导致某市多笔教育专项经费被非法侵占,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某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于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依法管理公共财产,对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应主动说明合法来源,否则将面临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