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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生态环境局下属国企原科员沈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沈某利用其在某市生态环境局下属环保工程公司担任科员职务的便利,通过虚构项目支出、伪造财务凭证等方式,将公款20万元转入境外账户用于购置奢侈品及投资虚拟货币。其任职期间负责环保项目审核工作,多次接受境外企业贿赂,通过亲属代持方式隐匿财产。2023年3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沈某家庭资产与收入严重不符,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经查明,沈某涉案金额达18万元,其中12万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赃款主要用于境外消费及非法投资。沈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6万元,但拒不交代剩余款项来源,导致案发单位在环保项目招标过程中产生重大经济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于2023年11月开庭审理,沈某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沈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生态环保领域人员须规范财产申报,防范境外资产隐匿风险,维护国有资金安全与环境治理公信力。

分类:来源不明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