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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神山”商标无效后所有许可合同被判无效

<h1>“火神山”商标被宣告无效后,所有许可合同一并失效——商标确权行政诉讼连带影响民事合同效力典型案例</h1>

<p>在商标法实践中,一个商标一旦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法院通过确权程序宣告无效,其法律后果往往不仅仅停留在行政层面,还会直接波及基于该商标签订的大量民事合同,尤其是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本文以一起因疫情期间抢注“火神山”商标引发的系列纠纷为例,向大家科普商标无效宣告对许可合同效力的连锁反应。</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间,武汉迅速建设火神山医院,该名称短时间内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某自然人A某迅速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火神山”商标,并于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间陆续获得核准注册。</p>

<p>A某随后将“火神山”商标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许可给多家企业使用,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被许可人是某知名智能硬件公司(本文脱敏称为“某某米公司”)旗下的生态链企业,以及一家专注于智能音箱的品牌(脱敏称为“某迷”品牌所属公司)。双方均签订了正式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支付了数额不菲的许可费。</p>

<h2>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程序</h2>

<p>雷某某等社会公众以及相关机构认为“火神山”具有极强的时事性、纪念性,直接使用了疫情防控期间专有名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不良影响”情形,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p>

<p>2021年至202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火神山”作为武汉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专门建造的医院名称,具有特定的历史含义和纪念意义,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遂裁定对A某名下全部“火神山”系列商标予以无效宣告。A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维持了无效宣告裁定,商标最终被彻底无效。</p>

<h2>民事合同效力争议焦点</h2>

<p>商标被宣告无效后,某某米公司、某迷品牌所属公司等被许可人先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其与A某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并返还已支付的全部许可费及利息。</p>

<p>原告(被许可人)的主要诉讼理由包括:</p>

<ul>

<li>商标许可合同的标的是“火神山”注册商标使用权,现该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自始无效,等于合同标的根本不存在;</li>

<li>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许可合同应属无效;</li>

<li>被告(A某)在明知“火神山”具有高度时事性与不良影响可能性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并许可他人使用,具有明显恶意,原告受让许可时系善意;</li>

</ul>

</p>

<p>被告(A某)则辩称:</p>

<ul>

<li>商标在许可合同签订及履行期间系合法有效注册商标,当时并不知道将来会被无效宣告;</li>

<li>合同中明确约定“因行政或司法程序导致商标权无效的,许可方不承担责任”,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继续有效;</li>

<li>原告已经实际使用该商标并获得了商业利益,不应返还许可费。</li>

</ul>

<h2>法院裁判观点</h2>

<p>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核心裁判要点如下:</p>

<blockquote>

1.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判决、裁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效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该条款反向解释即:除非被许可人系恶意,否则宣告无效具有溯及力,许可合同自始无效。

</blockquote>

<blockquote>

2. 本案中,“火神山”商标被宣告无效的理由是“有不良影响”,属于绝对条款禁止注册的情形,该商标自申请之日起即不应获得注册,属于自始当然无效、绝对无效。被许可人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晓该商标存在重大瑕疵,属于善意相对人。

</blockquote>

<blockquote>

3. 合同中虽有“因行政或司法程序导致商标权无效的,许可方不承担责任”的约定,但该约定仅能免除被告未来的赔偿责任,不能改变许可合同因标的违法而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法院认定该条款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条款,不能对抗商标无效的溯及力。

</blockquote>

<blockquote>

4. 被告在疫情最严重时期抢注“火神山”并高价许可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明显具有“囤积”“牟取暴利”恶意,构成主观恶意。原告已支付的许可费应全额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blockquote>

<p>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所有与“火神山”商标相关的许可合同均自始无效,A某向各被许可人返还许可费数百万元不等。</p>

<h2>对企业的启示与风险防范</h2>

<p>这个案例典型地说明了商标确权风险向民事合同领域的传递路径:</p>

<ul>

<li>即使商标在许可时是核准注册状态,只要其注册基础存在绝对禁止情形(如有害不良影响、损害国家尊严、欺骗性、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等),将来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极高;</li>

<li>商标无效一经宣告,除非被许可人明知或应知商标有瑕疵,否则许可合同会被认定自始无效,许可人须承担全额退费责任;</li>

<li>实践中常见的“因行政或司法程序导致商标无效不退款”“不承担违约责任”等免责条款”在面对绝对无效情形时,大多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li>

<li>企业在接受商标许可尤其是热点事件、重大公共事件相关词汇商标许可时,务必进行充分的稳定性评估,避免“短平快”商业模式埋下巨大法律风险。</li>

</ul>

<p>总结来说,商标的“根”如果不正,即使暂时长出枝叶,也会在确权程序中被连根拔起,所有依附其上的许可合同也将随之崩塌。这正是商标法“源头治理”原则在民事领域的延伸与体现。</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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