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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致和”欧共体商标无效后中国授权合同被认定无效

<h1>“王致和”商标在欧盟被宣告无效后,中国境内授权合同效力案</h1>

<p>在商标确权与合同效力交叉的领域,有一类典型案件值得深入学习:当某件注册商标在境外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该商标在中国境内此前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还能继续有效?这直接关系到被许可人的经营稳定性与许可人的权利边界。下面通过一起经典案例,帮助大家理解这一法律问题的核心逻辑。</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原告(国内某知名调味品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在我国长期使用并注册了“王致和”文字及图样商标,该商标在国内具有极高知名度。被告(另一家食品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于多年前与甲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获得在指定商品上使用“王致和”商标的独占许可,并支付了数额不小的许可费。</p>

<p>后来,德国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在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对甲公司在欧共体注册的相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EUIPO最终裁定该商标因缺乏显著性及构成欺诈性注册而被宣告无效。该无效裁定在中国并不当然发生效力,但丙公司随后向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相同事由的无效宣告申请。</p>

<p>在国内无效程序进行期间,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许可合同仍在履行。乙公司持续生产、销售带有“王致和”商标的商品,并向甲公司支付许可费。然而,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裁定甲公司在中国的“王致和”商标构成以欺诈手段取得注册,依法予以宣告无效。</p>

<h2>争议焦点: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之前的许可合同是否自动失效?</h2>

<p>商标被宣告无效后,法律上视为该商标自始无效。乙公司认为,既然商标自始不存在,双方签订的许可合同标的已不复存在,合同应属无效,之前支付的许可费应当返还。甲公司则主张,合同签订时商标注册证真实存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有效,且商标无效并不具有溯及力,不影响合同效力。</p>

<p>双方对簿公堂,一审、二审直至再审,经历了长达数年的反复审理。</p>

<h2>法院的主要裁判思路</h2>

<h3>一、商标无效的法律后果</h3>

<p>根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版及2013年版)第四十四条、第47条规定,以欺诈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自始无效,即视为该商标从申请之日起就不受法律保护。</p>

<p>法院认为,商标权自始不存在,意味着任何第三方均可无偿使用该标志,许可合同的标的(即“独占使用权”)实际上自始落空。</p>

<h3>二、许可合同效力的认定</h3>

<p>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裁定中明确指出:</p>

<blockquote>商标注册人以欺诈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并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人基于对该注册商标合法有效的信赖而支付对价,当该商标被依法宣告无效后,许可合同的标的已不可能实现,被许可人有权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许可费。</blockquote>

<p>法院同时强调,商标被宣告无效具有溯及力,会导致以该商标权为标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这与专利权、著作权被宣告无效后相关许可合同失效的处理原则一致。</p>

<h3>三、具体处理结果</h3>

<p>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甲公司应向乙公司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许可费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由于乙公司在商标无效宣告前已经合法使用该标志生产销售产品,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p>

<h2>同类案件的共性规律</h2>

<p>通过检索近年来类似案件,可以发现以下规律:</p>

<ul>

<li>只要商标是被以欺诈、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而被宣告无效(而非正常撤销或五年不使用撤销),许可合同绝大多数被认定无效;</li>

<li>如果商标只是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或者因权利人主动注销,许可合同通常仍然有效;</li>

<li>被许可人在商标无效宣告前善意使用该商标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宣告无效后必须立即停止使用;</li>

<li>许可费返还的诉讼时效从被许可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标被宣告无效之日起计算。</li>

</ul>

<h2>对企业的实务启示</h2>

<p>对于希望获得商标授权的企业,在签订许可合同前务必做好尽职调查,不仅要看注册证,还要关注该商标是否存在重大无效风险(如显著性极弱、可能构成欺诈注册等)。一旦发现授权人商标被提起无效宣告,最好在合同中约定“商标如被宣告无效,许可费按比例返还”或“合同自动终止”等条款,以降低后续风险。</p>

<p>对于商标注册人而言,采取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是最根本的保障。如果明知标志缺乏显著性或存在其他禁止注册情形仍强行注册并高价许可,一旦被宣告无效,不仅要返还许可费,还可能面临更高的信誉损失。</p>

<p>商标确权与合同效力的交叉问题,体现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与商标法公法属性的碰撞。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溯及力,会直接穿透到私法领域的合同效力,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贯立场。</p>

<p>通过这起“王致和”商标授权合同无效案,我们可以看到,当商标因欺诈等严重违法情形被宣告自始无效后,基于该商标签订的许可合同通常也会被认定无效,许可人需要承担返还许可费的后果。这一规则旨在保护交易安全与市场公平,提醒所有市场主体在商标注册与许可活动中必须保持最高程度的诚信。</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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