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妈”陶华碧亲属异议答辩经典案例
<h1>商标异议答辩经典案例:亲属姓名权异议被驳回——“老干妈”陶华碧亲属异议案解析</h1>
<p>在商标确权行政诉讼中,最常见的异议理由之一便是“损害特定关系人的姓名权”。许多知名企业创始人的亲属会以《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或者第三十二条为依据,对与创始人姓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提出异议。本案是国内商标异议答辩领域公认的经典案例之一,该案最终经历了异议、异议复审、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全流程,原告(异议人)全部败诉,被异议商标成功核准注册,为后续同类型案件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答辩思路与裁判逻辑。</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被异议商标为第××号“某妈”商标,由一家以生产风味豆豉、辣椒酱为主的食品公司(以下简称“商标申请人”)于2015年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9、30类辣酱、豆豉等商品上。</p>
<p>2017年,某知名辣酱品牌创始人的女儿(以下简称“异议人”)对该商标提出异议,主张“某妈”中的“某”姓为其母亲的姓氏,其母亲在辣酱、豆豉领域早已家喻户晓,“某妈”与母亲的姓名“陶××”在呼叫、含义上高度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该商标与母亲存在特定联系,从而损害其母亲的姓名权。</p>
<p>异议人同时提交了大量证据,包括其母亲荣获“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劳动模范”等荣誉、多家媒体报道称其母亲被消费者亲切称为“某妈”、其母亲实际控制的企业注册了“老干某”等商标等,试图证明“某妈”已经与特定自然人(其母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p>
<h2>商标申请人的核心答辩思路</h2>
<p>面对亲属以姓名权提出的异议,商标申请人提交了长达40多页的答辩书,主要从以下五个层面进行反驳,最终被各级法院全部认可。</p>
<h3>一、“某妈”不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特定人”的指向性</h3>
<p>商标申请人认为,“某妈”属于典型的“姓氏+妈”的称谓结构,在中国尤其是西南地区极为常见,用于称呼年长女性,具有强烈的泛指性与亲切称呼属性。全国使用“某”姓的人口超过200万,仅贵州省就有数十万,将“某妈”认定为专指向某一位自然人缺乏事实依据。</p>
<p>申请人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在百度、谷歌搜索“某妈”会出现数十万条结果,涵盖不同年龄、不同地区的“某妈”;多个省市均有以“某妈”“某某某妈”命名的餐饮、食品企业已合法存续多年。法院最终认定,“某妈”不具有专一、稳定的对应关系,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保护的“特定人姓名”。</p>
<h3>二、异议人母亲并未实际使用“某妈”作为商标或商号</h3>
<p>申请人指出,异议人母亲实际控制的企业长期使用“老干某”作为商标与商号,从未将“某妈”作为未注册商标在商业中突出使用。媒体报道中出现的“某妈”仅属于新闻标题或行文中的爱称、昵称,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p>
<blockquote>法院观点摘录:新闻报道中对自然人的爱称、昵称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能当然认定其已形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在先权利。</blockquote>
<h3>三、被异议商标与“陶××”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差异明显</h3>
<p>申请人强调,“某妈”与“陶××”在字形、字数、声调上均不相同,也不近似。消费者不会将“某妈”直接误认为“陶××”本人授权或生产。即便部分消费者知晓媒体称陶××为“某妈”,也仅属于间接联想,不足以造成损害姓名权的实际后果。</p>
<h3>四、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其母亲的在先权利,其作为女儿无权主张</h3>
<p>这是本案最关键的一点杀招。申请人指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保护的是“在先权利”,姓名权属于典型的人身权,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女儿不能代母亲主张姓名权损害,除非提交母亲本人的明确授权委托。本案中,异议人仅提交了自己作为女儿的身份证明,并未提交母亲本人的任何授权文件。</p>
<p>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判决中明确指出:姓名权的行使主体原则上应为姓名权人本人,亲属原则上不得代为主张,除非有特别授权。</p>
<h3>五、申请人注册使用“某妈”商标具有善意</h3>
<p>申请人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司创始人本身也姓“某”,当地人称其为“小某妈”,公司取名“某妈”属于对自己创始人的爱称,并非攀附他人商誉。且申请人所在地与异议人母亲企业所在地相距数百公里,成立时间早于媒体大规模报道期,不存在恶意。</p>
<h2>历审裁判结果</h2>
<p>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裁定异议不成立,商标初步审定。</p>
<p>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维持初裁。</p>
<p>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异议人诉讼请求。</p>
<p>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p>
<p>最高人民法院再审驳回异议人再审申请,至此被异议商标成功核准注册。</p>
<h2>本案对同类案件的启示</h2>
<p>当遇到知名人士亲属以“姓名权”“在先权利”提出的商标异议时,申请人可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组织答辩材料:</p>
<ul>
<li>证明诉争商标不具有专指性,而是常见称谓或泛指性称呼;</li>
<li>强调亲属无权代替姓名权人本人主张权利,必须提交本人授权;</li>
<li>区分媒体爱称、昵称与商标性使用的本质区别;</li>
<li>提交己方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与善意证据;</li>
<li>必要时提交大量第三方相同或近似称谓商标共存的案例,形成“市场共存事实”。 </li>
</ul>
<p>上述思路在本案中被五级行政与司法机关全部认可,已成为处理“亲属姓名权异议”的标杆性案例。</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