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肉夹馍”被驳回后协会继续使用被诉恶意诉讼案
<h1>“某关肉夹馍”商标被驳回后协会继续使用被诉侵权及恶意诉讼案</h1>
<p>近年来,随着地方特色美食集体商标化浪潮的兴起,一系列因“地名+商品名”商标引发的纠纷不断进入公众视野。其中一起典型案件因涉及商标确权无效、继续使用行为是否侵权、反向提起恶意诉讼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具有较高的研究和参考价值。本文以脱敏后以“某关肉夹馍”代替真实名称,为读者科普相关法律问题。</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原告:某省某关肉夹馍协会(以下简称“某协会”)</p>
<p>被告:多家个体经营的某关肉夹馍餐饮店(以其中一家代表性被告“某某某公司”为主)</p>
<p>2017年至2020年间,某协会陆续将“某关肉夹馍”作为集体商标在第43类餐饮服务、第30类肉夹馍方便食品上申请注册,最终虽经异议、复审,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局)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后均认定:“某关”系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肉夹馍”系该地区知名商品的通用名称,整体缺乏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直接禁止情形,最终全部商标申请被驳回、异议不成立,集体商标未能成功注册。</p>
<p>尽管商标被依法驳回,某协会仍以“某关肉夹馍协会”是唯一合法主体为由,向全国多地数十家使用“某关肉夹馍”招牌的个体餐饮店发出律师函,要求立即停止使用、赔偿3-5万元不等,并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被告某某某公司等经营者则认为自己自2015年起就在当地合法持续使用该名称,属于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应受到法律保护,遂提起反诉,认为某协会明知商标无法注册仍大规模维权,构成恶意诉讼和不正当竞争。</p>
<h2>一审法院主要观点</h2>
<p>一审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p>
<ul>
<li>“某关肉夹馍”作为商标注册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多次确权无效,属于法律禁止注册的情形,该协会对“某关肉夹馍”文字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li>
<li>被告某某某公司在本地持续使用“某关肉夹馍”作为店铺字号及服务标识已达数年,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属于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依据《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可以继续在原使用范围内使用;</li>
<li>某协会明知自身商标申请已被驳回,仍以商标权人身份在全国范围内向大量个体经营者发出律师函、提起诉讼,客观上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个体经营者无权使用“某关肉夹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li>
<li>某协会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同时判决其承担赔偿被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5万元。</li>
</ul>
<h2>二审法院主要观点</h2>
<p>某协会不服,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并进一步明确:</p>
<blockquote>
“某关肉夹馍”系地名加商品通用名称的组合,在相关公众看来属于描述性使用,缺乏固有显著性,亦未通过长期使用取得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某一主体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而取得显著性,故不能成为受保护的未注册商标或商业标识。某协会对该标识不享有在先权益。但个体经营者在先、善意、持续使用该标识的行为,符合《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适用条件,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不构成对某协会的侵权。
</blockquote>
<p>同时,二审法院再次认定某协会在全国范围内“批量式”维权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构成恶意诉讼,维持赔偿5万元的判决。</p>
<h2>案件核心法律问题解析</h2>
<h3>1. 地名+商品通用名称能否注册为商标?</h3>
<p>根据《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第11条第1款第(1)(2)项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某关肉夹馍”被确权机关多次认定整体属于禁止注册情形,属于典型的“地名+通用名称”组合,缺乏显著性。</p>
<h3>2. 商标被驳回后,原申请人还能否禁止他人使用该标识?</h3>
<p>不能。商标注册被驳回意味着该标志不具备受商标法专有权保护的前提,任何人都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该描述性词汇。原申请人若无其他在先权利(如著作权、专利、在先企业名称权),不得再以商标权人身份禁止他人规范使用。</p>
<h3>3. 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可否继续使用?</h3>
<p>《商标法》第59条第3款明确规定: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本案被告属于本地小规模、善意、在先使用,法院认定其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某关肉夹馍”作为招牌。</p>
<h3>4. 明知无权仍大规模维权是否构成恶意诉讼、不正当竞争?</h3>
<p>《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明知自己没有相应民事权益,仍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某协会在商标被多次确权无效后仍向全国数十家个体商户批量起诉,被法院认定具有明显恶意。</p>
<h2>案件对经营者的启示</h2>
<p>1. 地名+品类的组合通常难以注册成功,即使地方协会推动集体商标,也大概率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p><p>2. 个体经营者若在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善意、在先、持续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通常可在原有范围继续使用,不必因协会维权而被迫改名;</p><p>3. 面对明显没有胜诉可能的恶意诉讼,被告可积极反诉恶意诉讼,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p><p>4. 协会或行业组织在推动地域品牌保护时,应选择更具显著性的图形或文字组合,避免单纯使用“地名+通用名”导致全行业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形。</p>
<p>该案表明,商标确权结果对后续民事侵权纠纷具有高度约束力,任何主体均不得在商标被依法驳回后继续以权利人身份“私设禁区”。同时,也提醒广大中小经营者,在面对大规模维权函时不必过度恐慌,可依法主张在先使用权并反制恶意诉讼。</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