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雪冰城”雪王图形被驳回后继续使用被诉案
<h1>商标被驳回后还能继续使用原标志吗?——从“雪王”图形商标侵权案看确权与在先使用的界限</h2>
<p>在商标实务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企业长期使用某标志作为品牌标识,后来申请注册商标却被驳回。此时,企业往往会产生疑问:“我的商标虽然没注册成功,但之前一直都在用,总可以继续使用吧?”</p>
<p>很多人认为,只要是自己先用的,就算没注册,也不会构成侵权。这种理解有一定道理,但并不完整。近日公布的一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为我们提供了典型答案:即使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如果继续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仍然可能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并承担侵权责任。</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原告是一家以雪王卡通形象闻名的知名连锁茶饮企业,其核心标识“雪王”图形商标早在2015年左右即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饮、饮品等服务上,商标显著性极强。</p>
<p>被告是一家区域性茶饮店,早在2014年即开始使用一个手持冰淇淋、头顶雪花的卡通小人形象作为店铺招牌、包装袋、杯套等处的主要标识,并以此形成了“小某”或“某迷”的市场昵称。该卡通形象与原告的“雪王”在整体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p>
<p>2020年左右,被告将该卡通形象单独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第43类),却因与原告引证商标构成近似,被商标局驳回,后经复审、行政诉讼均维持驳回结论。</p>
<p>商标注册未果后,被告并未停止使用该卡通形象,反而继续在门店门头、宣传物料、点餐小程序等处突出使用。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使用该卡通形象并赔偿经济损失。</p>
<h2>法院重点争议焦点</h2>
<h3>一、被诉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h3>
<p>被告抗辩称:自己的卡通形象仅作为美术作品或装潢使用,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不构成商标性使用。</p>
<p>法院认为:被告不仅在门头、招牌显著位置使用该卡通形象,还在杯套、包装袋、宣传海报、微信小程序头像等多处突出使用,且消费者已普遍将该形象与被告门店建立稳定对应关系,客观上已起到标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p>
<h3>二、商标注册被驳回能否成为阻却侵权的理由?</h3>
<p>被告强调:自己早在原告注册商标之前就已经开始使用该卡通形象,且曾尝试注册被驳回,属于典型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情形,应当适用《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保护。</p>
<p>法院对此进行了严格限定:第59条第3款的在先使用抗辩,必须同时满足“在他人注册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使用”“有一定影响”“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且“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改变显著特征”等条件。</p>
<p>本案中,被告虽确属在先使用,但其使用规模仅限于本地几家门店,市场影响力十分有限,远未达到“一定影响”的程度;更重要的是,被告在商标被驳回后,明显加大了使用强度和范围,包括新增多家门店、线上推广等,已构成使用范围的扩大,因此不能适用在先使用抗辩。</p>
<h3>三、被诉标识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h3>
<p>法院比对后认为:两者均为手持冰淇淋、戴王冠、圆脸卡通小人形象,主要区别仅在于五官细节、服装配色等细微差别,整体视觉效果高度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近似。</p>
<h2>法院最终判决</h2>
<p>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茶饮服务上使用该卡通形象,变更企业字号(因字号中含“某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p>
<h2>对企业的三点重要启示</h2>
<p>第一,商标注册被驳回,并不等于你可以“肆无忌惮”继续使用。注册被驳回只是说明你拿不到专用权,并不赋予你对抗他人注册商标的权利。</p>
<p>第二,在先使用抗辩的门槛很高,必须同时具备“在他人注册前善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仅在原有范围内使用且保持原有显著特征”。只要扩大使用范围或改变标识,就可能丧失抗辩资格。</p>
<p>第三,卡通形象、吉祥物极易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一旦消费者已将该形象与特定商家建立对应关系,即使你自称只是“美术作品”,法院也会认定其具有识别来源的功能。</p>
<p>总结来说,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能否继续使用原标志,关键不在于“驳回”本身,而在于你是否真正符合《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在先使用抗辩条件。在实务中,这一抗辩的成功率极低,企业切勿心存侥幸。</p>
<p>对于广大商家而言,最稳妥的做法仍然是:尽早申请商标注册,发现近似风险及时更换或协商授权,避免将多年心血打造的品牌资产,葬送在一纸判决之中。</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