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守义十三香”被部分驳回后继续在未核准商品上使用被认定侵权案
<h1>“某十三香”商标部分驳回后继续在未核准商品上使用被认定侵权案</h1>
<p>在商标确权与侵权实务中,一个常见的误区是:自己的商标申请被部分驳回了,只要我在原来一直用的商品上继续使用老标志,应该不算侵权吧?事实上,许多案件表明,这种理解存在重大风险。下面这个已经公开的典型案例,可以帮助大家清楚地认识到部分驳回的法律后果以及继续使用的潜在侵权责任。</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原告是一家以生产销售调味料为主的知名企业,其核心商标为“某十三香”,该商标早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即开始广泛使用,并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原告于2014年左右就“某十三香”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在第30类多个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p>
<p>被告则是一家成立于2010年后的调味料生产企业,自2012年起在自己生产的某种复合调味料(主要成分包含花椒、桂皮等十三种香料)上突出使用“王守义十三香”完全相同的标识,并持续宣传“正宗十三香”“祖传配方”等内容。被告曾于2016年就“王守义十三香”商标在第30类“调味品”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p>
<p>国家商标局经审查后,对被告的该枚商标作出部分驳回决定:仅在“香料”“花椒”“肉桂”等少数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而在“调味品;食用香精;香辛料”等主要商品上予以驳回。驳回复审阶段,商评委维持了这一决定。被告未进一步提起行政诉讼,该部分驳回决定最终生效。</p>
<h2>争议焦点:部分驳回后还能不能在被驳回的商品上继续使用相同标志?</h2>
<p>被告认为:</p>
<ul>
<li>自己早在原告提起诉讼前就已经在调味品上持续使用了“王守义十三香”标志,属于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应当受到法律保护;</li>
<li>商标局只是没有核准注册,并没有禁止我继续使用;</li>
<li>原告的“某十三香”商标本身也还在审查中,双方都未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构成侵权。</li>
</ul>
<p>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述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p>
<h3>部分驳回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禁止使用</h3>
<p>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作出驳回决定或者部分驳回决定后,该决定具有禁止被驳回部分在相应商品上注册并使用的法律效力。在被驳回部分生效后,继续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引证商标(即原告已经注册或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属于典型的商标性使用行为,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侵权。</p>
<p>本案中,被告的“王守义十三香”商标在“调味品”等商品上被依法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这就意味着被告在这些被驳回的商品上不得再注册和使用该相同商标。被告在明知被驳回的情况下,仍然在调味品包装正面最显著位置突出标注“王守义十三香”,并持续生产销售,属于典型的商标性使用,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p>
<h3>在先使用抗辩为何不成立</h3>
<p>《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保护,仅限于在他人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善意、连续使用,且使用范围原则上不得超出原有范围。法院查明:</p>
<ul>
<li>被告虽在原告起诉前有一定使用行为,但使用时间较短、规模有限、区域性特征明显,并未形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一定影响”;</li>
<li>更重要的是,被告在商标被部分驳回后大幅扩大使用范围、加大宣传力度,已经超出原有使用范围,不符合在先使用抗辩的构成要件。</li>
</ul>
<blockquote>
法院明确指出:商标注册申请被部分驳回后,当事人明知其标志不得在被驳回的商品上受商标法保护,却仍然突出使用,属于典型的“明知故犯”,主观恶意明显,不能再主张在先使用权保护。
</blockquote>
<h2>判决结果</h2>
<p>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调味品等被驳回商品上使用“王守义十三香”标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p>
<h2>给商标申请人的几点启示</h2>
<p>这个案件给所有遇到商标部分驳回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实务参考:</p>
<p>第一,部分驳回不是“可以继续用”,而是“明确不能在被驳回的商品上再用”。驳回决定一旦生效,就具有禁止使用效力,继续使用极大概率构成侵权。</p>
<p>第二,如果确实有在先使用基础,想主张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保护,必须同时满足“注册申请日之前善意连续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未超出原有使用范围”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且举证责任在自己。</p>
<p>第三,遇到部分驳回后,最稳妥的做法是:要么对被驳回部分及时提起行政诉讼争取注册,要么立即改用新商标或仅在核准商品上规范使用原商标,切勿心存侥幸继续在被驳回商品上使用,否则一旦被诉,败诉概率极高。</p>
<p>第四,知名企业对近似商标的维权力度越来越大,尤其是在调味品、日化、食品等传统行业,遇到与知名品牌文字完全相同的商标申请被部分驳回后,继续使用属于高风险行为。</p>
<p>商标确权与侵权纠纷中,部分驳回的法律后果往往被当事人低估。这个案件用实实在在的判决告诉我们:被驳回的部分不是“灰色地带”,而是明确的“禁止使用区”。只有尊重行政确权结论,及时调整商业标识使用行为,才能真正避免掉进侵权的坑。</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