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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蓝杯”瑞幸被驳回后继续使用被诉侵权案

<h1>商标被驳回后还能继续使用原标志吗?——从“小蓝杯”瑞幸被诉侵权案看商标确权与在先使用抗辩</h1>

<p>在商标实务中,许多企业会遇到这样的困惑:自己长期使用的一个标志,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被驳回了,是否还能继续放心使用原来的标志?最近几年,一起广受关注的案件给出了清晰而严厉的答案——不能简单地认为“驳回就没事了”。下面通过一起经典的商标侵权案例,帮助大家理解商标确权程序与实际使用权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先使用抗辩”在司法实践中的严格适用条件。</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原告是一家以咖啡连锁为主的知名企业(下文简称“原告公司”),其最醒目的门店视觉标识是一个蓝色基调的杯子图形配合特定文字(为便于叙述,脱敏后称为“某蓝杯”标识)。该标识早在公司成立初期即开始大规模持续使用,并在消费者中形成了极高的知名度。</p>

<p>被告是一家后来成立的饮料连锁企业(下文简称“被告公司”),其门店主视觉同样采用了高度近似的蓝色杯子图形标识(脱敏后称为“某迷蓝杯”标识),仅在细节上做了微小调整。被告在实际使用该标识前,曾向商标局提交过与“某迷蓝杯”高度类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但被商标局以与原告在先申请或注册的近似商标相冲突为由予以驳回。驳回复审阶段同样维持了驳回决定。</p>

<p>商标注册申请被彻底驳回后,被告仍然继续大规模使用该“某迷蓝杯”标识进行门店装修、宣传和销售。原告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p>

<h2>法院重点争议焦点</h2>

<h3>一、商标申请被驳回是否等于可以使用?</h3>

<p>被告在庭审中主要辩称:自己的标志申请注册已经被商标局驳回,说明该标志不具备注册商标的专有权,既然商标局认为它不能注册,那他人(包括自己)使用就不构成侵权。</p>

<p>法院明确否定了这种理解。法院指出,商标局在确权程序中驳回申请,仅表明该标志在当时不符合《商标法》关于可注册性的要求,并不等于宣告该标志可以被任何人随意使用。确权程序与侵权程序是两个独立的法律程序,前者解决“能否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后者解决“实际使用行为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驳回决定并不赋予被驳回申请人继续使用该标志的权利,更不能成为侵权抗辩事由。</p>

<h3>二、在先使用抗辩是否成立?</h3>

<p>被告又提出,自己虽然晚于原告使用,但也在原告注册商标核准注册前已经开始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应当适用《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抗辩规定。</p>

<p>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最早使用时间晚于原告的注册商标申请日,也晚于原告实际开始大规模使用的时间。更为关键的是,被告无法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在原告提起诉讼前已经通过长期持续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了“对应特定商品来源”的识别性,即不具备“一影响”。相反,被告在使用过程中还刻意模仿原告的整体视觉风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在先使用抗辩不成立。</p>

<h3>三、被告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h3>

<p>原告在争议标识上的多项商标虽部分尚在审查阶段,但已有多个类似图形商标获准注册,且原告对“某蓝杯”整体视觉形象早在争议行为发生前就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的“某迷蓝杯”标识在颜色、构图、立体造型等方面与原告高度近似,构成近似标志;双方均用于咖啡、茶饮等相同或类似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p>

<p>法院认定被告的使用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关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属于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竞合。</p>

<h2>法院最终判决结果</h2>

<p>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某迷蓝杯”标识及其近似标识,变更全部门店装饰,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同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数百万元。</p>

<h2>本案给企业的几点重要启示</h2>

<p>第一,商标注册被驳回并不等于可以继续使用。确权程序的驳回决定只解决注册可能性,不解决使用合法性问题。被驳回方若执意继续使用被认定与他人近似的标志,仍然面临极大的侵权风险。</p>

<p>第二,在先使用抗辩的成立门槛很高。必须同时满足“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善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仅在原有范围内使用并规范注明企业名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本案被告既不满足时间在先,也不满足影响在先,更不满足善意要求。</p>

<p>第三,企业应当尽早布局商标保护。对于核心标识要尽早申请注册,同时保留好最早使用证据(如发票、广告、媒体报道等),以备不时之需。一旦发现他人模仿,应及时固定证据、发出律师函、提起确权或侵权诉讼,防止对方通过使用积累“一定影响”。</p>

<p>第四,视觉标识即使未注册为商标,只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也可能作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本案原告正是通过注册商标专用权与知名商品装潢的双重保护,取得了全面胜诉。</p>

<p>商标保护的核心在于避免混淆、保护商誉。任何试图“蹭知名度”“打擦边球”的行为,最终都可能付出高昂代价。企业在设计和使用商业标识时,应当树立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做到合法合规、良性竞争。</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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