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风暴”被驳回复审案——在先使用不影响驳回但可继续使用经典案例
<h1>“蓝色风暴”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先用商标被驳回后能否继续使用?</h1>
<p>在中国商标确权实践中,一个非常典型的问题是:我的商标申请被商标局驳回,或者被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驳回,但这个标志我已经使用了很长时间,市场也有一定知名度,这种情况下还能不能继续使用原来的标志?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蓝色风暴”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俗称“蓝色风暴案”),是目前最经典的指导性案例之一,它明确回答了“在先使用不影响驳回,但不妨碍继续使用”这一核心问题。</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某公司于2012年左右开始在运动饮料商品上持续、广泛地使用“蓝色风暴”文字及图形组合标志,该标志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知名度,消费者已能够将该标志与该公司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p>
<p>2014年,该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44类、第32类“蓝色风暴”商标。商标局以该商标缺乏显著性、与引证商标近似等为由予以驳回。该公司不服,提起驳回复审。</p>
<p>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驳回决定,主要理由是:“蓝色风暴”直接描述了商品“蓝色”“猛烈、迅猛”等特征,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同时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p>
<p>该公司仍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仍败诉。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41号行政判决,提审后维持了驳回决定,但明确了在先使用人继续使用的权利。</p>
<h2>争议焦点</h2>
<p>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p>
<ul>
<li>“蓝色风暴”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li>
<li>即使属于缺乏显著特征,在先广泛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是否可以获得注册?</li>
<li>商标注册被驳回后,在先使用人能否继续在原使用范围内使用该标志?</li>
</ul>
<h2>法院的主要裁判观点</h2>
<h3>一、关于显著性认定</h3>
<p>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蓝色风暴”文字整体上直接表示了饮料颜色为蓝色、口感冲击力强、饮用后令人兴奋等商品特点,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即使经过长期使用取得了第二含义(即消费者已能将其识别为特定商品来源),根据2014年版《商标法》(以及当时的审查标准),取得第二含义的标志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p>
<blockquote>
<p>《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p>
</blockquote>
<p>法院指出,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与前两项不同,即使通过使用取得了显著性,也不能突破注册禁止性规定。这与第(一)(二)项“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注册”形成了鲜明对比。</p>
<h3>二、关于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h3>
<p>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p>
<p>虽然“蓝色风暴”商标不能核准注册,但该公司在先连续使用该标志已使相关公众能够将该标志与某公司生产的运动饮料相联系,产生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p>
<p>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注册人无权禁止该他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p>
<p>法院强调,该条款的反向适用同样成立,即在先使用人虽不能取得注册,但在其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标志并不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受法律保护。</p>
<h2>本案对实务的重大指导意义</h2>
<p>这个案件首次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的形式,系统地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企业的一个难题:</p>
<ul>
<li>商标被驳回 ≠ 必须立即停止使用</li>
<li>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在原使用范围(商品类别、地域、方式)内继续使用是合法的</li>
<li>只有当他人后来合法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后,才可能要求在先使用人“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但不能完全禁止继续使用</li>
<li>企业遇到描述性、缺乏显著性驳回时,不必过于恐慌,只要有真实、连续、广泛的在先使用证据,就可以放心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li>
</ul>
<p>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也被广泛称为商标确权领域“在先使用抗辩权”的里程碑案例。</p>
<h2>总结性结论</h2>
<p>“蓝色风暴”案明确了《商标法》体系中注册原则与使用保护并存的双轨制逻辑:注册是获得排他专有权的主要途径,但使用同样可以获得有限保护。对于那些因缺乏显著性或其他绝对理由被驳回的商标,只要企业在先真实持续使用并积累了一定知名度,就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合法使用,而不必担心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这极大地平衡了商标注册制度与市场实际使用之间的关系,为众多使用在先的企业提供了法律确定性。</p>
<p>当然,建议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仍应尽量选择具有固有显著特征的商标申请注册,以获得更全面的保护。</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