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鸿蒙系统商标新证据被采信
<h1>商标确权行政纠纷中评审阶段能否提交新证据?——以“鸿蒙”系统相关商标异议复审案为例</h1>
<p>在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一个常见但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是:在商标评审(即异议复审、无效宣告、撤销复审等)阶段,当事人还能否提交在先一审行政阶段没有提交过的新证据?很多人认为“评审阶段就是二审,当然可以补充证据”,但实际上,我国商标确权行政诉讼适用的是特殊的证据规则。本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某知名通信科技公司之间的商标行政纠纷案为例,向大家科普商标评审阶段提交新证据的条件、法院的审查标准以及实务中的操作要点。</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某知名通信科技公司(下文简称“A公司”)于2019年左右陆续申请注册了多件与“鸿蒙”相关的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操作系统等商品上。随后,某电子产品公司(下文简称“某米公司”)对其中一件“鸿蒙”商标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p>
<p>A公司不服,提起异议复审。在异议复审程序中,A公司提交了大量此前在异议阶段并未提交的新证据,主要包括:</p>
<ul>
<li>其自主研发的分布式操作系统已正式命名为“鸿蒙”的新闻报道和官方公告;</li>
<li>该操作系统在手机、平板、智慧屏等多终端实际搭载运行的真实使用证据;</li>
<li>大规模宣传推广的广告合同、媒体报道、市场调研报告等;</li>
<li>消费者问卷调查显示“鸿蒙”已与A公司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等。</li>
</ul>
<p>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复审阶段采信了上述大部分新证据,最终撤销原异议决定,初步审定予以公告。“某米公司”仍然不服,遂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后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p>
<h2>争议焦点:评审阶段的新证据能否被采信?</h2>
<p>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商标评审程序,是否允许当事人在异议复审阶段提交超出原异议程序的新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和法院应当如何审查这些新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p>
<p>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7〕2号)第1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号)第14条、当事人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新证据,主要分为以下三类进行审查:</p>
<ol>
<li>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交,且属于《商标授权确权若干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的“足以推翻被诉决定所依据的证据”的,一般应当采信;</li>
<li>属于第14条第2款规定的“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评审阶段提交、但在一审中提交”的,可视情况采信;</li>
<li>其余新证据,法院一般不予采信,除非属于“足以证明商标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等绝对条款”的例外情形。</li>
</ol>
<p>在本案中,A公司在异议复审阶段提交的大量新证据,明显属于“评审阶段的新证据”,而非在一审诉讼阶段才出现。因此,一审、二审法院重点审查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复审阶段采信这些新证据是否合法。</p>
<h3>法院的裁判思路</h3>
<p>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p>
<blockquote>商标评审程序虽然属于行政内部监督程序,但根据《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异议复审、无效宣告等评审阶段,当事人可以针对被异议商标或引证商标提交新的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全面审查并依法采信符合“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的证据。</blockquote>
<p>法院进一步指出,如果严格限制评审阶段不得提交新证据,将导致当事人只能在诉讼阶段补充证据,反而增加诉讼层级,不利于高效解决争议。本案中,A公司提交的新证据大多形成于异议程序作出之后,或者属于进一步强化的使用证据,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采信并无不当。</p>
<h2>本案对实务的启示</h2>
<p>通过这起广受关注的案件,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在商标确权评审阶段提交新证据的实务经验:</p>
<ul>
<li>异议复审、无效宣告等评审阶段是可以积极提交新证据的最重要机会窗口,远比诉讼阶段更高效;</li>
<li>新证据最好能够解释“为什么此前未能提交”,比如证据形成时间晚于原程序、或者此前未意识到其重要性等;</li>
<li>使用证据要形成完整链条,包括研发证据、首次发布证据、实际使用截图、宣传投入、销量数据、市场认知调查等;</li>
<li>即使被诉决定没有采信新证据,只要符合“三性”要求,法院在诉讼阶段仍有可能结合新证据改判。</li>
</ul>
<p>这也提醒商标申请人,一旦发现他人提出异议或申请无效宣告,应当立即全面梳理、补充、完善自身的使用证据,争取在评审阶段一次性提交到位,避免陷入漫长的诉讼拉锯战。</p>
<h2>总结</h2>
<p>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异议复审、无效宣告等评审阶段不仅允许提交新证据,而且是当事人最关键的“补强”机会。行政机关和法院对评审阶段新证据的审查相对宽松,只要证据真实、合法、关联,通常会被采信。这与普通民事诉讼“新证据”严格限制的规则有明显区别。理解并用好这一规则,往往能决定一起商标确权纠纷的最终走向。</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