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吒”之“哪吒闹海”新证据被接受翻盘案
<h1>商标评审阶段能否提交新证据?——从“哪吒闹海”商标翻盘案看确权程序中的证据规则</h1>
<p>在商标确权行政纠纷中,一个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审理部门,以下简称“商标局”)审理阶段,以及后续的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甚至再审阶段,当事人是否可以提交在先商标申请日之后形成的新证据?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权利人能否有效补强证据链、纠正评审结论。</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本案涉及大家熟知的中国神话人物“哪吒”。某知名动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了多件“哪吒”“哪吒闹海”“NEZHA”等商标,其中最早的一件“哪吒闹海”商标申请日为2002年左右。</p>
<p>后来,一家位于广东的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在第9类(手机、通讯器材等)上申请注册“某吒”文字商标,该商标于2018年左右获准注册。原告认为该商标损害了其在先著作权及多项在先商标权,遂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p>
<h2>评审阶段与一审、二审的证据认定分歧</h2>
<p>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原告提交了其在2002年以后持续使用“哪吒闹海”系列商标的大量证据,包括影视作品上映证明、衍生品授权合同、广告宣传资料等。这些证据绝大多数形成时间晚于被告争议商标的申请日(2017年左右)。</p>
<p>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认为,根据《商标法》当时适用的审查标准,在判断商标显著性和是否构成近似时,主要以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的知名度为准,故对原告提交的大量“申请日后证据”不予认定,最终维持了被告“某吒”商标的注册。</p>
<p>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二审均维持了原评审裁定,理由同样是“申请日后形成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日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p>
<h2>再审阶段提交新证据获受理并最终翻盘</h2>
<p>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再审申请阶段,原告补充提交了大量新证据,其中最关键的是一份形成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的“哪吒闹海”动画电影上映及衍生品销售的公证证据,以及1979年原版《哪吒闹海》动画片在国内外获奖、发行情况的档案材料。这些证据此前因各种原因未能在评审阶段和一审、二审阶段完整提交。</p>
<p>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p>
<ul>
<li>商标确权行政案件属于客观事实审查,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应当以全部客观事实为依据,而不完全受行政程序中“申请日前证据”规则的限制;</li>
<li>《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已废止但当时适用)明确,人民法院审查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可以对商标申请日前的事实进行全面审查;</li>
<li>对于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一审、二审中未提交,但在再审阶段补充提交的、确属申请日前的使用证据,只要符合“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当接纳并据此认定事实。</li>
</ul>
<p>最高院最终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3年作出(2023)最高法知行终XX号行政判决,认定原告提交的新证据足以证明截至争议商标申请日,其“哪吒闹海”相关商标通过长期持续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属于《商标法》第32条规定的“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告的“某吒”商标构成对原告在先权利的损害,故判决撤销一、二审及原评审裁定,宣告被告“某吒”商标无效。</p>
<h2>本案带来的核心规则启示</h2>
<p>通过该案,实务中逐渐明确了以下几点关于商标确权程序中“新证据”的提交规则:</p>
<ol>
<li>商标评审阶段(无效宣告、异议复审等)原则上以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的证据为准,但若当事人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行政阶段提交,仍然可以在后续行政诉讼各阶段补充;</li>
<li>行政诉讼一审、二审阶段,法院对“申请日后证据”通常持谨慎态度,主要用于佐证申请日前已开始使用并形成一定影响;</li>
<li>再审阶段属于例外救济阶段,只要新证据形成于申请日前,且确实无法在前程序中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放宽审查、允许补强;</li>
<li>最关键的是要把“申请日前形成”的核心证据准备充分并尽早在行政阶段提交,避免后续程序因“新的证据”被认定为“新证据”而面临采信风险。</li>
</ol>
<h2>总结</h2>
<p>“哪吒闹海”商标无效案是近年来商标确权领域具有标杆意义的案例,它清晰地揭示了商标评审阶段与行政诉讼阶段在证据规则上的差异与衔接。实践中,权利人在提起无效宣告或异议时,应当尽可能将所有申请日前形成的使用证据、知名度证据一次性提交完整,同时保留好原件和公证书,以免陷入后续“能否提交新证据”的程序争议。只有证据链在行政阶段就足够扎实,才能最大程度避免程序反复、节省司法资源。</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