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翁财记”案——评审阶段新证据可补交司法解释
<h1>商标确权行政案件中评审阶段能否提交新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翁财记”案解析</h1>
<p>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中,一个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是:在商标评审委员会(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部门)审理阶段,当事人是否可以补充提交新的证据?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行政程序与司法审查的衔接,也影响到当事人举证的时机把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再审案件“翁财记”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以下简称“翁财记”案),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权威解答,并由此引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第12条的出台。</p>
<h2>案件基本事实(已脱敏处理)</h2>
<p>原告系“某财记”文字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面包等商品上。被告某某公司于评审阶段提出撤销申请,认为“某财记”商标与自己引证在先注册的“某财记及图”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p>
<p>在原商标局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告提交了部分证据。进入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阶段后,被告又补充提交了多项新证据,包括其引证商标在市场上的实际使用情况、知名度证明材料等。商标评审委员会综合考量了评审阶段补充提交的全部证据,最终裁定撤销“某财记”注册商标。</p>
<p>原告不服评审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评审阶段补充提交的新证据已超过法定期限,属于程序违法,要求撤销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均维持了评审裁定,原告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p>
<h2>争议焦点:评审阶段能否补交新证据?</h2>
<p>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版)及原商标评审规则对举证期限有严格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那么,在评审阶段补充提交的新证据是否属于“逾期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能否将其作为定案依据?</p>
<p>原告认为:</p>
<ul>
<li>被告在驳回复审阶段已完成举证,评审阶段再提交新证据属于明显逾期;</li>
<li>评审委员会接受并采纳新证据,违反法定程序;</li>
<li>评审阶段属于“一并审理”,不应再给予当事人补充举证的机会。</li>
</ul>
<p>被告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则认为:</p>
<ul>
<li>商标评审程序分为驳回复审和撤销审等不同阶段,各阶段举证期限独立计算;</li>
<li>评审阶段允许当事人补充提交证据,是长期的行政惯例;</li>
<li>商标审查具有高度专业性,为了实质正义,应允许在评审阶段完善证据。</li>
</ul>
<h2>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h2>
<p>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行再33号行政裁定书中明确指出:</p>
<blockquote>
商标评审程序具有专业性强、审查周期长等特点,当事人在不同阶段发现新证据或者基于客观原因未能及时提交证据的情况客观存在。如果机械适用举证期限规定,极易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阶段接受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blockquote>
<p>最高院同时强调:</p>
<ul>
<li>评审委员会接受新证据应当遵循程序公正原则,不能无限制、无条件接受;</li>
<li>对补充证据应当给予对方当事人充分的陈述、质证权利;</li>
<li>法院在后续司法审查中,可以对新证据的接受是否正当进行审查。</li>
</ul>
<p>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再审申请,维持了原审判决。</p>
<h2>司法解释的正式确立</h2>
<p>“翁财记”案宣判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发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2条直接吸收了该案裁判精神:</p>
<blockquote>
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商标评审阶段补充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进行质证的,可以组织质证。当事人在商标评审阶段已经补充提交相关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证据未予质证的,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要求下可以组织质证。
</blockquote>
<p>该条被视为对“评审阶段新证据补交合法性”的正式确认,成为后续大量确权案件的直接裁判依据。</p>
<h2>实务中的适用规则</h2>
<p>结合“翁财记”案及后续司法实践,目前商标确权行政案件中关于评审阶段新证据补交的规则可概括为:</p>
<ul>
<li>评审阶段允许补充提交新证据,不视为逾期;</li>
<li>补充证据应当与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直接相关;</li>
<li>评审委员会接受新证据后,应给予对方当事人陈述、质证机会;</li>
<li>法院在司法审查阶段,可对新证据是否被正当接受进行审查;</li>
<li>如果新证据属于“足以推翻原基本事实认定”的重大证据,即使在诉讼阶段提交,法院也可酌情组织质证(最高院另案已明确)。</li>
</ul>
<h2>总结与启示</h2>
<p>“翁财记”案彻底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商标代理人和企业的举证期限难题,明确了商标评审阶段具有相对独立的证据补充空间。这一裁判思路充分体现了商标确权程序的专业性与实质正义优先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灵活的救济途径。同时也提醒权利人:在面对可能被撤销或异议的商标时,应尽可能在评审阶段完善证据链,避免因举证不充分导致不利后果。</p>
<p>对于企业而言,理解评审阶段与诉讼阶段不同的证据规则,有助于更精准地制定维权或防御策略。商标确权案件的证据提交时机,直接影响最终实体结果,把握好每个阶段的举证机会至关重要。</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