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百伦”New Balance诉国家商标局行政诉讼胜诉
<h1>“某伦”商标侵权及确权行政诉讼胜诉案例解析</h1>
<p>在商标确权与维权实践中,知名运动品牌与近似商标之间的争议时常引发行政诉讼。其中,一件涉及国际知名运动品牌与国内第三方注册商标的纠纷,因同时将商标局和第三方一并起诉,最终以原告全面胜诉告终。该案不仅在实体认定上推翻了商标局的原有决定,也为同类案件中“诉商标局+诉第三方”的诉讼策略提供了经典参考。</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原告是一家成立于上世纪初的美国知名运动品牌(本文脱敏为“某伦”),其核心商标“某伦”以及“N”字母标识在全球范围内享有极高知名度。早在2000年代初期,原告已在中国市场大规模使用并宣传该品牌,相关鞋服产品在中国消费者中具有广泛认知。</p>
<p>第三方(本文脱敏为“某迷”)于2014年左右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某迷”文字商标,该商标被核准注册。原告认为“某迷”与自己长期使用的“某伦”商标构成近似,且“某迷”注册具有抄袭、模仿的恶意,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遂向原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p>
<p>然而,原商标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某迷”商标不构成近似,维持其注册有效。原告不服该裁定,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商标局列为被告,同时将“某迷”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撤销商标局的无效宣告裁定,并判令“某迷”商标无效。</p>
<h2>争议焦点与法院审理思路</h2>
<h3>一、诉争商标是否构成近似</h3>
<p>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某迷”与“某伦”在文字构成上存在一定差异,但二者在读音(均含“lun/mi”音近似)、整体视觉效果以及品牌定位上高度接近。尤其当“某迷”商标被实际使用在运动鞋服领域时,极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某伦”品牌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p>
<h3>二、引证商标是否具有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h3>
<p>原告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其“某伦”系列商标早在“某迷”申请日之前已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真实、广泛、持续的商业使用,包括销售发票、广告宣传、媒体报道、海关备案记录等。法院认定,原告的“某伦”商标在“某迷”申请注册前已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依法应受到保护。</p>
<h3>三、第三人是否具有恶意注册的主观意图</h3>
<p>法院注意到,第三人除注册“某迷”外,还大量抢注了其他知名运动品牌的近似商标,呈现明显的囤积和攀附意图。结合第三人实际使用方式(如将“某迷”与字母“N”组合使用,进一步模仿原告经典标识),法院认定其具有明显恶意。</p>
<h2>一审、二审及再审结果</h2>
<p>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标局无效宣告裁定,并判令“某迷”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商标局和第三人均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随后,第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至此该案尘埃落定,原告取得终局胜诉。</p>
<p>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同时解决了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推翻了商标局的错误裁定,二是直接导致第三人商标被宣告无效,实现了“一案双赢”的效果,避免了后续再启动冗长的民事诉讼或另行无效程序。</p>
<h2>对同类型案件的启示</h2>
<p>第一,在面对明显恶意抢注的近似商标时,将商标局和第三方一并起诉是高效且可行的策略,尤其适用于在先权利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或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情形。</p>
<p>第二,证据链的完整性至关重要。原告成功的关键在于提交了跨越十余年的连续使用证据,涵盖从产品上市、广告投放、销量数据到消费者认知调查等多个维度,充分证明了“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事实。</p>
<p>第三,法院对恶意抢注行为的打击力度正在持续加大。只要能够证明对方存在明显的攀附意图和批量抢注行为,法院通常会在判断近似性时采取更为严格的标准。</p>
<p>第四,该案也表明,即使商标局在行政阶段作出不利裁定,只要在先权利基础扎实、证据充分,行政诉讼的胜诉概率仍然较高,尤其是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这类专业化法庭。</p>
<p>总结而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先使用人通过行政诉讼成功对抗恶意抢注的经典案例。它充分说明,对于知名品牌而言,即使未能及时在所有类别上注册商标,只要保持真实持续使用并保留完整证据链,就能在后续确权与维权中占据主动地位。该案的裁判思路至今仍被广泛引用,成为众多类似纠纷中权利人重要的参考样本。</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