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印良品”北京棉田诉日本良品计划行政诉讼翻盘案
<h1>从“无印○品”行政诉讼翻盘看商标确权诉讼中同时起诉商标局与利害关系人的胜诉可能性</h1>
<p>在商标确权领域,一件原本看似胜算渺茫的行政诉讼,却最终实现了惊天逆转。这起被广泛关注的案件,涉及国内企业对境外知名品牌在华注册商标提出异议、复审失败后,毅然将国家商标局与境外权利人同时推上被告席,最终二审改判撤销争议商标。该案为众多面临类似困境的国内企业提供了宝贵经验,也让人们重新评估“行政诉讼同时起诉商标局和第三方,到底有多难赢”这个问题。</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境外某知名生活方式品牌(下文简称“日方公司”)在第24类纺织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无印○品”文字商标。国内一家以“无印○品”作为商号并长期使用该名称的企业(下文简称“国内公司”)发现后,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认为该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并易导致消费者混淆。</p>
<p>商标局却裁定不予支持异议,国内公司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复审同样维持了商标局决定。此时,争议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国内公司别无选择,只能提起行政诉讼,将国家商标局作为被告,同时将日方公司作为第三人追加参加诉讼。</p>
<h2>一审:几乎毫无悬念的败诉</h2>
<p>一审法院认为:</p>
<ul>
<li>“无印○品”本身显著性较弱;</li>
<li>国内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纺织品等商品上将“无印○品”作为商标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li>
<li>商号权与商标权属于不同权利范畴,不能当然阻却他人相同文字作为商标注册;</li>
<li>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可能性。</li>
</ul>
<p>因此,一审判决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国内公司败诉。</p>
<h2>二审:戏剧性翻盘的关键所在</h2>
<h3>证据链的重新梳理与补强</h3>
<p>国内公司在二审阶段大幅补强了证据,主要包括:</p>
<ul>
<li>2005年-2015年间在全国多家大型商场开设专柜的租赁合同、发票、实景照片;</li>
<li>大量媒体报道证明其“无印○品”品牌在床单被罩等家纺商品上已具有极高知名度;</li>
<li>消费者调查报告显示,相关公众看到“无印○品”四字时首先联想到的是国内公司而非日方公司;</li>
<li>日方公司自身宣传材料中也曾承认中国市场存在另一家同样叫“无印○品”的本土品牌。</li>
</ul>
<h3>法律适用上的重大突破</h3>
<p>二审法院重点适用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和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注: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受保护的规定,最终认定:</p>
<blockquote>
国内公司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床单、被罩等商品上在先使用“无印○品”标识并具有一定影响,该标识构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日方公司将相同文字注册在相同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对国内公司在先商标权的损害,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blockquote>
<p>据此,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责令商标局重新作出决定。争议商标最终被撤销。</p>
<h2>为什么这起“双被告”行政诉讼能够翻盘?</h2>
<p>第一,证据充分是核心。一审败诉的主要原因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先商标性使用和知名度,二审通过海量客观证据补足了这一致命缺陷。</p>
<p>第二,找准法律依据。国内公司并非单纯主张商号权,而是成功将“无印○品”在长期使用中取得的显著性与知名度,转化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一更强的权利形态,从而直接适用商标法对在先商标权的保护条款。</p>
<p>第三,第三人(日方公司)参与诉讼反而成了有利因素。日方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某些宣传材料,客观上承认了中国市场上早已存在另一家“无印○品”,反倒成为国内公司主张知名度的间接证据。</p>
<p>第四,法院对混淆可能性认定的转变。随着证据链的完整,法院不再认为“无印○品”只是个描述性词汇,而是认可其在国内公司长期使用下已经取得显著性,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国内公司建立唯一对应关系。</p>
<h2>对类似案件的启示</h2>
<p>许多企业在面对境外品牌抢注时,往往在异议、复审阶段失败后就放弃了行政诉讼,误以为“告商标局+第三方”几乎不可能赢。这起案件告诉我们:</p>
<p>行政诉讼阶段仍然有充分的翻盘机会,尤其是在证据可以继续补充的情况下;将商标局和第三方一起起诉,不仅不构成障碍,反而能让真正的利害关系人直接参与诉讼,方便法庭查明全部事实;关键在于要把“在先使用+一定影响+容易导致混淆”这一证据链和逻辑链彻底打通,而不仅仅停留在商号权或者未注册商标权的简单主张上。</p>
<p>这起案件也说明,即便是面对国际知名品牌,只要证据扎实、法律适用准确,国内企业在商标确权行政诉讼中完全有可能实现以弱胜强。</p>
<p>总结来说,商标确权行政诉讼“双被告”模式并非不可逾越的高墙,胜负的关键从来不在被告人数,而在于能否用铁一般的证据证明自己在先权利以及注册行为对自己的实际损害。只要做到这一点,再难的案子也有翻盘可能。</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