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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其林”轮胎图形行政诉讼胜诉案

<h1>商标图形近似引发的确权行政诉讼:某某米公司诉商标局及某迷公司案</h1>

<p>在商标确权行政诉讼中,同时将商标评审委员会(现并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统称商标局)与利害关系人(第三方)列为共同被告,是较为常见的诉讼模式。这种案件往往涉及图形商标的近似判断、引证商标的权利稳定性以及在先权利抗辩等复杂问题。下面通过一个已经审结并胜诉的典型案例,为大家科普这类行政诉讼的难点、审理思路和胜诉关键。</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原告是一家以生产轮胎为主的知名跨国企业集团(下文简称“某某米公司”),其在第12类轮胎商品上拥有极高知名度的立体图形商标,该商标的核心构成要素是一个由圆形轮胎与特定姿态人物组合而成的卡通形象,早已构成《商标法》第13条第3款意义上的驰名商标。</p>

<p>第三方某迷公司(下文简称“某迷公司”)在第12类轮胎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一个平面图形商标,该商标同样以一个站立的人物形象为核心视觉要素,人物姿态、手势、头部特征与某某米公司的驰名图形高度近似,仅在细节上做了微小改动。</p>

<p>商标局在初步审定阶段公告了某迷公司的商标申请。某某米公司在异议阶段即提交大量证据主张该商标与自己已注册的驰名图形商标构成近似,且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但商标局最终作出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理由不足,相反裁定某迷公司的商标可以初步审定。</p>

<p>某某米公司不服,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列为被告,将某迷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决定。</p>

<h2>争议焦点</h2>

<p>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p>

<ul>

<li>诉争商标与某某米公司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是否构成近似;</li>

<li>某某米公司的引证商标是否已达到驰名程度,是否应予以跨类扩大保护;</li>

<li>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损害了某某米公司在先驰名商标权益,是否适用《商标法》第13条第3款;</li>

<li>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包括造成来源混淆或认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li>

</ul>

<h2>一审法院的主要认定</h2>

<p>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p>

<blockquote>

某某米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在轮胎商品上已构成驰名商标。该驰名图形商标的核心识别特征为“轮胎包裹的人形卡通形象+特定手势”,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长期使用后已与某某米公司形成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

</blockquote>

<p>诉争商标虽然将立体形象改为平面,将部分线条简化,但人物的站姿、手臂张开角度、头部圆形轮廓等关键要素仍与引证商标高度一致,整体视觉效果基本相同,构成近似商标。</p>

<p>鉴于引证商标的驰名程度,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认为诉争商标系对驰名商标的平面化模仿,极易误认为两者存在许可、授权或关联企业关系,从而损害某某米公司在先驰名商标权益,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p>

<p>据此,一审判决撤销商标局的初步审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决定。</p>

<h2>二审及再审结果</h2>

<p>商标局及某迷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认定,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p>

<p>某迷公司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至此该案全部程序终结,某某米公司取得终局胜诉。</p>

<h2>这类案件为何难打?又为何能赢?</h2>

<p>图形商标近似判断本身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同时将商标局与第三方共同列为被告,相当于同时面对行政机关的程序正当性审查和第三方的商业利益抗辩,举证和说理难度都很大。</p>

<p>本案胜诉的关键经验在于:</p>

<ul>

<li>驰名商标事实举证充分:提交了近十年在中国市场连续使用证据、巨额广告投入、销量市场份额、行业排名、媒体报道、司法判决认定驰名等全链条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li>

<li>近似比对精准:逐一拆解两枚商标的可视要素,指出核心识别部分完全一致,仅在非显著部分做了无实质差别的改动;</li>

<li>混淆可能性论证详实:结合轮胎商品消费特点,说明普通消费者通常不会仔细比对细微差别,极易产生来源混淆或关联性误认;</li>

<li>法律适用准确:明确援引第13条第3款未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条款,而非仅依赖第13条第2款已注册驰名商标同类保护。</li>

</ul>

<p>这些做法为同类型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诉讼策略。</p>

<h2>对企业的几点启示</h2>

<p>第一,对于核心图形商标,尤其是具有卡通形象的,要尽早对其立体和平面、不同姿态、不同颜色组合进行全类或重点类别布局,构筑严密保护网。</p>

<p>第二,一旦发现近似模仿图形,要在异议、异议复审阶段就投入足够证据主张驰名保护,不要寄希望于后续审查阶段能主动保护。</p>

<p>第三,在行政诉讼阶段,要敢于将商标局与第三方同时起诉,必要时申请庭审、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专家辅助人,形成多维度攻势。</p>

<p>第四,驰名商标证据材料要常态化归档保存,形成“随时可打”的证据库。</p>

<p>商标确权行政诉讼虽然耗时耗力,但对于核心商标权益的保护往往是“非打不可”的关键一役。本案的胜诉再次证明,只要证据扎实、说理充分,即使同时面对行政机关和第三方,也完全有可能取得终局胜诉。</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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