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菲”行政诉讼三被告经典案——罗斯柴尔德赢案
<h1>商标确权行政诉讼经典案例:三被告“拉菲”案——罗斯柴尔德最终胜诉解析</h1>
<p>在商标确权行政诉讼中,将商标评审委员会(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商标权利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时列为被告的“三被告”案件并不常见,其中最著名的当属法国罗斯柴尔德家族针对“拉菲”相关商标提起的系列行政诉讼。该案因涉及国际知名葡萄酒品牌、多个诉讼层级、长达十余年的拉锯战,而成为中国商标行政诉讼领域具有标杆意义的案例。本文通过对该系列案件核心裁判思路的梳理,帮助读者理解在类似情形下,如何通过行政诉讼维护商标权益,以及此类案件胜诉的关键要素。</p>
<h2>案件基本事实与争议焦点</h2>
<p>法国罗斯柴尔德家族旗下拥有世界顶级葡萄酒品牌“Château Lafite Rothschild”,中文惯称“拉菲”。早在2000年代初,该家族发现国内多家企业注册了包含“拉菲”字样的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其中最知名的是一枚由某省一家酒业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04年申请、2006年核准注册的第×××号“某菲”商标(图形+汉字),该商标被大量企业作为引证商标阻击罗斯柴尔德家族的“拉菲”系列商标申请。</p>
<p>罗斯柴尔德家族先后对多枚带“拉菲”“某菲”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在部分案件中以“申请在先原则”“未构成近似”等为由,维持了A公司等企业的商标注册。罗斯柴尔德家族不服,相继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中院、二中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商评委、A公司以及其他引证商标权利人一并列为被告,形成典型的“三被告”格局。</p>
<h2>一审、二审、再审的关键争点</h2>
<p>本系列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p>
<ul>
<li>“某菲”商标是否损害了“拉菲”(Lafite)在葡萄酒上的在先著作权、商号权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li>
<li>“某菲”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li>
<li>罗斯柴尔德家族在中国的“拉菲”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还是相反,属于应予保护的在先权利。</li>
</ul>
<p>在一审、二审阶段,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多数判决倾向于维持商评委的裁定,认为“某菲”与“拉菲”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差异较大,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认为罗斯柴尔德家族虽在高端葡萄酒市场享有极高知名度,但其“拉菲”中文标识在2004年申请日之前尚未形成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因此难以认定A公司注册行为构成恶意。</p>
<h2>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的突破性认定</h2>
<p>罗斯柴尔德家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于2018年至2020年间,对多个相关案件逐一作出再审判决或再审审查裁定,彻底扭转了局势。</p>
<p>最高院的核心认定如下:</p>
<blockquote>
<p>一、“拉菲”作为国外知名葡萄酒品牌在中国的惯用中文名称,已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稳定对应关系,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及在先商号,应予跨类保护。</p>
<p>二、A公司明知“拉菲”具有极高知名度,仍将“某菲”申请注册在酒类商品上,且后续大量许可他人使用,明显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故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诈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p>
<p>三、大量企业以该商标为引证商标阻击“拉菲”真实权利人的正常注册行为,已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扰乱,属于带有普遍恶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情形。</p>
</blockquote>
<p>基于上述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原商评委裁定,对涉案多枚“某菲”“拉菲××”商标予以无效宣告。</p>
<h2>为什么这类“三被告”行政诉讼极难打,却最终胜诉?</h2>
<p>在普通商标行政诉讼中,原告只需面对商评委一个被告,胜诉难度相对可控。但“三被告”案件中:</p>
<ul>
<li>商评委作为行政机关,通常会全力维护自己裁定的稳定性;</li>
<li>引证商标权利人(第三人)往往积极应诉,提供大量现有设计证据、使用证据,力证自己注册的合法性;</li>
<li>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强度有限,一般以“是否明显不当”为标准。</li>
</ul>
<p>罗斯柴尔德家族最终能够胜诉,关键在于以下几点:</p>
<ol>
<li>证据链极其完整:提交了从1980年代起在中国大陆地区持续宣传使用“拉菲”名称的大量历史证据,包括海关进口记录、拍卖记录、媒体报道、消费者认知调查报告等,成功证明“拉菲”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就已在中国形成高度知名度和稳定对应关系。</li>
<li>抓住对方“恶意串通”“批量抢注”的铁证:通过工商档案、许可备案、诉讼记录等公开材料,证明A公司及关联方在短时间内抢注了数百枚知名酒庄中文名称,形成了系统性恶意。</li>
<li>选择最高院再审程序突破:普通一二审法院在面对国际知名品牌与中国企业纠纷时,往往倾向保守。最高院作为最终监督环节,能够从立法目的和公平正义的高度进行综合判断。</li>
</ol>
<p>正因如此,该案也被学界称为中国商标确权行政诉讼中,原告面对“三被告”最彻底的胜诉案例之一。</p>
<h2>对普通企业的启示</h2>
<p>尽管罗斯柴尔德家族拥有雄厚的财力和证据积累能力,但该案仍然给普通权利人提供了宝贵经验:</p>
<ul>
<li>越是知名品牌,越要及早布局中文商标保护,同时保留所有历史使用证据;</li>
<li>面对恶意抢注集群时,不要仅针对单枚商标无效,而要形成组合拳,挖掘对方批量抢注的整体恶意;</li>
<li>在必要时坚持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往往能实现“翻盘”。</li>
</ul>
<p>商标确权行政诉讼尤其是“三被告”案件,确实属于高难度诉讼,但并非没有胜算。关键在于能否用铁的证据证明在先权利、对方恶意以及对公共秩序的损害这三要素。</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