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微信”图片商标无效后腾讯所有授权被终止案

“微信”图片商标无效后腾讯所有授权被终止案

<h1>微信图片商标被宣告无效后,所有授权许可合同自动终止——某信公司诉某迷公司商标授权合同纠纷案</h1>

<p>在商标确权与授权许可实务中,一个常见的误区是认为只要双方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即使被许可商标后来被宣告无效,合同仍然可以继续履行。其实,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有权是许可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前提基础。一旦该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法院生效裁决宣告无效,就意味着从申请日起该商标视为自始不存在,其专有权基础随之崩塌,已经签订的授权合同也会因此失去效力。</p>

<h2>案例基本事实</h2>

<p>2014年,原告某信公司(即腾讯公司在本案中的脱敏称呼)在第9类等多个类别上注册了纯图片商标,该商标由绿色圆形气泡中间带白色对钩组成,俗称“微信语音气泡标志”。随后,某信公司作为许可方向全国多家企业发放了该图片商标的独占或普通使用许可,其中就包括被告某迷公司(即“小迷”公司在本案中的脱敏称呼)。</p>

<p>2015年,某信公司与某迷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期限为2015年12月至2020年12月,许可范围为第9类商品,许可类型为普通许可,某迷公司每年需支付许可费数十万元。合同签订后,某迷公司按约支付了前几年的许可费,并在手机、宣传材料上规范使用了该图片商标。</p>

<h2>商标确权程序引发连锁反应</h2>

<p>2016年,第三方公司向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该图片商标属于“使用在即时通讯服务功能上的显著性极低的图形,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2018年,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该图片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某信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败诉,最终该图片商标被生效法律文书宣告无效,且无效效力追溯至申请日。</p>

<p>商标被宣告无效后,某信公司立即向所有被许可人发出通知,告知因商标权自始不存在,原许可合同自商标无效宣告之日起自动终止,同时要求各被许可人立即停止使用该图片标志。</p>

<h2>被许可人拒不停止使用引发民事诉讼</h2>

<p>大多数被许可人收到通知后停止了使用,但某迷公司认为自己与某信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且已支付多年许可费,突然终止对自己不公平,遂继续在手机产品及宣传中突出使用该图片标志。</p>

<p>某信公司遂以“商标权已无效,许可合同相应终止,某迷公司继续使用构成擅自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为由,将某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p>

<ul>

<li>确认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已因商标无效而自动终止;</li>

<li>判令某迷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图片标志;</li>

<li>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余万元。</li>

</ul>

<h2>法院的主要裁判思路</h2>

<h3>一、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h3>

<p>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订前版本第47条、第56条等规定,已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其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也明确: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有关该商标的许可合同自始无效。</p>

<blockquote>法院认为:商标专用权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前提和基础。被许可使用的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非单纯的图形本身。一旦该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许可人不再享有商标专用权,许可合同的客体不复存在,合同自商标无效宣告公告之日起丧失效力。</blockquote>

<h3>二、合同是否因“基础法律关系消灭”而终止</h3>

<p>法院进一步适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现《民法典》第567条)关于“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的规定,认为商标被宣告无效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基础法律关系消灭,许可合同自无效宣告公告之日起当然终止,无需另一方明确行使解除权。</p>

<h3>三、被许可人继续使用是否侵权</h3>

<p>法院指出,虽然该图形本身因商标无效不再受商标法保护,但某信公司早在2011年微信软件上线时即已实际使用该图形,且在消费者中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与对应关系,属于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某迷公司在明知商标已被宣告无效、许可合同已终止的情况下,仍继续突出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其商品或服务与某信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误导公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p>

<h2>最终判决结果</h2>

<p>法院一审判决:</p>

<ul>

<li>确认原、被告于2015年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该图片商标无效宣告公告之日起终止;</li>

<li>被告某迷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图片标志;</li>

<li>赔偿原告某信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万元。</li>

</ul>

<p>某迷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p>

<h2>本案给企业和商标从业者的启示</h2>

<p>这个案件清楚地揭示了商标确权风险向民事授权领域传导的完整链条:</p>

<ul>

<li>商标注册人发放许可时,必须高度关注自己商标的稳定性,尤其是纯图形、无文字的功能性标识,更容易被认定缺乏显著特征而被无效;</li>

<li>被许可人在接受注册商标许可时,最好在合同中加入“若许可商标被宣告无效,双方已支付/已收取的许可费不予退还或追偿”等风险分担条款,以避免后续纠纷;</li>

<li>一旦许可商标被宣告无效,被许可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否则可能从“合法被许可人”瞬间变为“侵权人”或“不正当竞争实施者”,面临高额赔偿。</li>

</ul>

<p>总结来说,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商标许可合同的灵魂,灵魂不在,合同即亡。这正是商标法“确权在先、民事在后”逻辑的典型体现。</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分类:商标确权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