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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林”无效宣告后授权合同被判继续有效案

<h1>“瑜伽林”商标无效宣告后,授权合同被判继续有效案——商标确权与合同效力分离的典型案例</h1>

<p>在商标侵权与确权纠纷中,一个常见却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是:当被授权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后,双方此前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自动失效?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商标都没了,授权合同肯定也完了”。然而,司法实践给出了完全不同的答案。下面这个经过脱敏处理的真实案例,可以帮助大家清晰理解商标确权行政行为与民事合同效力之间的界限。</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2014年左右,A公司(本案原告,被授权方)与B公司(本案被告,商标注册人)签订了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B公司将第×××号“瑜伽林”文字商标独占许可给A公司在瑜伽服饰、瑜伽垫等商品上使用,许可期限10年,并约定了每年不低于一定金额的许可费。</p>

<p>合同签订后,A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品牌宣传、渠道建设,注册了“某迷瑜伽林”子品牌,连续多年在全国开设直营及加盟门店,销售额快速增长。</p>

<p>2019年,第三人C公司向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瑜伽林”缺乏显著性且与引证商标近似。2021年,该枚“瑜伽林”商标最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并被依法注销。</p>

<p>商标被宣告无效后,B公司立即书面通知A公司停止使用“瑜伽林”商标,并以A公司继续使用构成商标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赔偿损失数百万元。同时,B公司主张原商标许可合同已因标的灭失而解除,无需再向A公司支付任何费用。</p>

<p>A公司则反诉认为:商标被宣告无效是行政行为,不能追溯性地否定双方此前签订许可合同的效力;自己在信赖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已经投入巨额宣传费用,合同应继续履行。于是A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继续有效,B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p>

<h2>法院的主要裁判观点</h2>

<h3>一、商标确权行政行为与民事合同效力的分离</h3>

<p>法院审理后认为,商标注册人是否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行政确权范畴;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瑜伽林”商标无效,意味着该枚商标自始不产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这只是对商标注册效力作出的否定性评价,并不当然导致此前基于该商标签订的民事合同自始无效。</p>

<p>《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当事人以商标申请人恶意取得商标注册损害其利益为由,请求撤销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不影响已经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同样适用于商标被宣告无效后的合同效力判断。</p>

<h3>二、合同相对性与信赖利益保护</h3>

<p>法院指出,A公司与B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涉案商标系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双方均系善意。A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基于对商标有效性的合理信赖,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品牌推广和市场推广,已形成可观的商誉和市场份额。若仅因行政机关后来宣告商标无效,就让A公司承担全部不利后果,有违公平原则,也会严重损害交易安全。</p>

<h3>三、商标许可合同的标的并非“注册商标专用权”本身</h3>

<p>法院进一步阐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标的并不是抽象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是许可方承诺被许可方在约定范围内使用该商标标识、并保证不起诉被许可方侵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使该商标后来被宣告无效,许可方此前作出的“不主张商标权、不起诉被许可方的承诺仍然有效。否则,被许可方将面临“前有巨额投入、后被追诉侵权”的两头落空局面。</p>

<h2>最终判决结果</h2>

<p>一审法院判决:</p>

<ul>

<li>确认原、被告于2014年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继续有效;</li>

<li>驳回B公司要求A公司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li>

<li>B公司仍应按合同约定向A公司提供后续配合义务(包括不得以该标识起诉A公司侵权等)。</li>

</ul>

<p>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p>

<h2>对企业的实务启示</h2>

<p>这个案例传递出几个非常重要的信号:</p>

<ol>

<li>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已签订并正在履行的商标许可合同并不当然失效或解除,法院倾向于保护善意被许可方的信赖利益;</li>

<li>被授权方在签订许可合同时,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商标被宣告无效,双方权利义务如何处理”的条款,以降低后续风险;</li>

<li>许可方在面对第三人无效宣告时,应及时告知被许可方并共同应对,避免被许可方后期主张违约;</li>

<li>被宣告无效的商标仍可在一定范围内继续使用(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侵权),但不能再标注®标志,且容易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谨慎处理。</li>

</ol>

<p>商标确权与合同效力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简单画等号。行政机关宣告商标无效,解决的是商标注册效力问题;而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判断合同是否继续有效,更多是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善意相对人信赖利益的角度出发。两者并不矛盾,却常常被当事人混淆。</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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