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肉夹潼”被驳回后地方协会继续使用被诉恶意诉讼案
<h1>商标被驳回后,原有标志还能不能继续使用?——从一起“潼关肉夹潼”集体商标引发的恶意诉讼案说起</h1>
<p>在商标实务中,经常有人遇到这样的困惑:我的商标申请被商标局驳回了,那我之前一直在用的这个标志,是不是就不能再用了?如果别人把类似标志注册成了商标,再来告我侵权,我该怎么办?今天我们以一起真实发生的、曾引起广泛关注的集体商标侵权及恶意诉讼案件为例(案件已脱敏处理),来详细讲解商标确权与在先使用权、抗辩权之间的关系,帮助大家更清晰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则。</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某地肉夹馍协会(以下简称“某协会”)于2017年申请注册了第××号“潼关肉夹潼”集体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该商标于2020年核准注册。2021年起,某协会及其授权的维权公司对全国多家使用“潼关肉夹馍”“某某潼关肉夹馍”字样的个体餐饮店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使用并赔偿数万元。</p>
<p>其中一家被诉的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某迷小吃店”)自2015年起就在本地经营肉夹馍,店招一直使用“某迷潼关肉夹馍”字样。2021年,该店收到某协会的律师函及起诉状,认为自己构成第××号“潼关肉夹潼”集体商标侵权。某迷小吃店不服,提出多项抗辩,最终一审、二审均获胜诉,法院认定某协会构成“恶意诉讼”,并判决其赔偿某迷小吃店维权合理支出。</p>
<h2>核心争议点一:集体商标被核准注册后,是否天然拥有绝对排他权?</h2>
<p>很多人以为,只要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商标,别人就不能再用了。其实不然,尤其是涉及地名+商品名称的标志时,商标法有特别规定。</p>
<p>本案中,第××号“潼关肉夹潼”商标在申请阶段曾被商标局以“缺乏显著性”为由两次驳回。某协会通过复审、行政诉讼才最终拿到注册证。法院在后续民事诉讼中审查发现,“潼关肉夹馍”作为一种陕西当地知名小吃,其名称早已成为行业通用名称,“潼关”系地名,“肉夹馍”系食品通用名称,二者组合不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即使已经注册,也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属于“缺乏显著特征”或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p>
<p>最终,二审法院认定该集体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无效注册,某协会以该商标起诉他人侵权缺乏权利基础。</p>
<h2>核心争议点二:商标被驳回或被宣告无效后,在先使用人能否继续使用原有标志?</h2>
<p>这是本案中最具普适性的问题,也是很多被“碰瓷式维权”商家最关心的。</p>
<p>某迷小吃店自2015年起持续、公开使用“某迷潼关肉夹馍”标识,形成了稳定的经营模式和一定的地域知名度。法院认定,其使用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即使第××号“潼关肉夹潼”商标一度有效,某迷小吃店也有权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且不构成侵权。</p>
<p>更重要的是,由于该集体商标本身属于不当注册,某协会明知或应知自己的商标权属状态不稳定,却仍然大规模向全国数百家个体商户发律师函、提起诉讼,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以及民事诉讼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最终被认定构成“恶意诉讼”。</p>
<h2>在先使用权抗辩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h2>
<p>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大量司法实践,在先使用人主张第59条第3款抗辩通常需要证明以下几点:</p>
<ul>
<li>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实际使用该标识;</li>
<li>使用行为是善意、连续、公开的;</li>
<li>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不需要全国知名);</li>
<li>继续使用仅限于原有范围,不得随意扩大。</li>
</ul>
<p>一旦上述条件成就,即使对方商标有效,在先使用人也可以继续使用,且不承担赔偿责任。</p>
<h2>对普通商家有哪些启示?</h2>
<p>第一,即使对方手持商标注册证,也不要轻易认怂付款了事。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分析对方商标是否属于不当注册、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构成通用名称等。</p>
<p>第二,保留好在先使用证据至关重要。包括最早的营业执照、门头照片、收款收据、宣传物料、媒体报道、消费者评价等一切能证明使用时间的材料,这些都是将来主张在先使用权的关键证据。</p>
<p>第三,遇到批量维权、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索赔(如动辄数万元甚至十数万元),很大可能是“恶意诉讼”,可以坚决应诉并反诉对方承担维权合理支出(律师费、差旅费等)。</p>
<p>第四,如果自己的标志也想获得更稳固的保护,最好尽早申请注册商标;如果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可以考虑添加独特图形、字母或其他显著要素进行二次申请,或者走“连续使用三年以上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二次显著性途径。</p>
<h2>总结</h2>
<p>商标注册只是取得权利的一种方式,并非唯一方式,更不是绝对方式。商标法保护的是真正发挥了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标识,而不是简单把行业通用名称或地名+商品名抢注下来去“收割”同行。《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在先使用权抗辩为大量老字号、传统美食经营者提供了重要保护伞。只要你是在对方申请商标之前善意、持续地使用了相同或近似标识,并且有一定影响,即使对方后来拿到了注册证,你也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而不必支付高额“授权费”或赔偿。</p>
<p>同时,近年来人民法院对恶意注册、恶意诉讼的态度越来越严厉,不仅支持宣告恶意商标无效,还支持被诉侵权人反向索赔合理维权支出,这对规范商标维权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