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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雪冰城”雪王图形被驳回后继续使用被诉案

<h1>商标被驳回后还能继续使用原标志吗?——从“某雪冰城”雪王图形商标侵权案看在先使用抗辩的成败</h2>

<p>在商标确权与侵权实务中,一件商标申请被驳回后,权利人最常问的问题就是:“我以前一直在用的这个标志,现在还能不能继续用?”很多人都以为“驳回复审没通过就等于完全不能用”,其实不然。我国商标法为长期、善意、持续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保留了“在先使用权”抗辩的空间,但这个抗辩能否成立,有非常严格的条件。以下通过一起经典的图形商标侵权案例,帮助大家理解其中的关键要点。</p>

<h2>案例基本情况</h2>

<p>原告是一家以奶茶、冰淇淋为主的大型连锁餐饮企业,全国门店数千家,其最知名的卡通形象是一个手举冰淇淋、头戴王冠的卡通小人,消费者习惯称其为“雪王”。该形象自2008年左右开始在门店招牌、包装袋、杯套、宣传物料上大规模使用,早已成为消费者识别其品牌来源的核心标识。</p>

<p>原告曾就该“雪王”卡通图形申请注册商标,但因审查员认为与引证商标(他人在先注册的类似图形)构成近似,被商标局驳回,驳回复审和行政诉讼也均败诉,最终该图形商标未能获得注册。</p>

<p>被告系一家区域性的奶茶连锁店,在原告图形商标被彻底驳回后,仍继续在门店门头、宣传单、奶茶杯身上使用与“雪王”几乎一模一样的卡通形象,仅在细节上做了微小改动。原告认为被告故意攀附其知名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意义上的侵权,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p>

<h2>争议焦点:未注册商标能否主张权利?在先使用抗辩能否成立?</h2>

<p>本案的核心在于:原告的“雪王”图形虽然未能注册成功,但能否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在先使用权条款)对抗被告的使用行为,或者直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p>

<p>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p>

<blockquote>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无权禁止该他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blockquote>

<p>法院在审理时重点审查了以下几个关键事实:</p>

<h3>一、原告的“雪王”图形是否构成“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或“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h3>

<p>法院认定:原告自2008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持续、规范、大规模使用该图形,配合“某雪冰城”文字商标共同使用,已在奶茶、冰淇淋等商品和服务上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消费者看到该卡通形象即可联想到原告。即使该图形未能注册,也完全达到了“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程度,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在先权利。</p>

<h3>二、被告的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h3>

<p>被告将几乎一模一样的“雪王”形象突出置于店招、奶茶杯最显著位置,显然不是单纯的装饰性使用,而是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p>

<h3>三、在先使用抗辩是否成立</h3>

<p>被告抗辩称:原告的图形商标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终局驳回,不存在注册商标,原告无权禁止他人使用。法院对此明确指出: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保护的是“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与该商标是否最终获得注册没有直接关系。即使原告的商标申请被驳回,只要其在被告开始使用前已经善意、持续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仍然享有在先权利。</p>

<p>而被告是在原告图形商标被驳回后才开始使用,且使用时间较短、地域有限、知名度极低,根本不具备在先使用抗辩的主体资格。</p>

<h2>法院最终判决</h2>

<p>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雪王”图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万元(脱敏处理后金额)。</p>

<p>法院特别强调:商标注册与否不是判断是否侵权的唯一标准。未注册商标只要在先使用时间长、范围广、知名度高,同样可以成为制止他人恶意攀附的权利基础。</p>

<h2>对实务的启示</h2>

<p>这个案例给我们提供了几个重要的经验教训:</p>

<ul>

<li>商标被驳回 ≠ 完全不能用,更不等于别人可以随意使用。长期持续使用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后,仍然受法律保护。</li>

<li>在先使用抗辩的成立门槛极高,需要证明自己在对方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善意、持续、公开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绝大多数后来者都无法满足这个条件。</li>

<li>图形、卡通形象等非文字元素,一旦与企业建立稳定对应关系,往往比文字商标更具显著性和识别力,更容易获得法院保护。</li>

<li>企业在核心标识被驳回后,应继续规范使用、保留全链条证据(发票、广告、门店照片、销量数据等),为将来可能的反击战做好准备。</li>

<li>反之,后使用同类标识的商家,不能因为对方未注册就心存侥幸,尤其是面对全国知名品牌时,刻意模仿几乎必然被认定为恶意。</li>

</ul>

<p>总之,商标确权失败并不意味着彻底失去保护,未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在特定条件下完全可以对抗他人的相同或近似使用行为。但这种保护是以“长期善意持续使用+较高知名度”为前提的,并非所有被驳回的商标都能自动享有。</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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