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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蓝杯”瑞幸被驳回后继续使用被诉侵权案

<h1>商标被驳回后还能继续使用原有标志吗?——从“小蓝杯”瑞幸被诉侵权案看商标确权与在先使用抗辩</h1>

<p>在商标实务中,很多企业会遇到这样的困惑:自己长期使用的商业标志,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被驳回,之后却发现被他人后来注册成功。此时,企业能否继续使用自己原来一直在用的标志?如果继续使用,会不会构成商标侵权?下面通过一起经典的商标确权与侵权纠纷案例,为大家详细讲解相关法律原理。</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原告(本案中为一家知名咖啡连锁企业,以下简称“原告公司”)于2018年左右开始大规模使用带有特定蓝色杯子图形及“小蓝杯”字样的标识,用于其外卖咖啡杯、门店装饰、宣传物料等。该标识在短时间内迅速获得较高知名度。</p>

<p>原告公司曾就“小蓝杯”相关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但因与引证商标近似等原因,多次被商标局驳回,最终未能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p>

<p>被告(另一家饮料连锁企业,以下简称“被告公司”)在原告已经广泛使用该标识之后,于2020年左右成功注册了“小蓝杯”文字及图形的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饮住宿等服务上。取得商标权后,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停止使用“小蓝杯”标识,并随后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要求原告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数百万元。</p>

<h2>双方争议焦点</h2>

<p>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p>

<ul>

<li>原告公司在自己的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是否还能继续使用早已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小蓝杯”标识?</li>

<li>被告公司虽然后取得注册商标权,但原告公司是否可以主张“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抗辩,从而不构成侵权?</li>

</ul>

<h2>法院对关键法律问题的认定</h2>

<h3>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绝对保护范围</h3>

<p>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为限。被告公司依法取得“小蓝杯”组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后,在核定服务类别上享有排除他人相同或近似使用的权利。这是商标注册原则带来的“后发先至”效果。</p>

<h3>二、《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在先使用抗辩</h3>

<p>法院重点援引了《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p>

<blockquote>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blockquote>

<p>该条款正是为了平衡注册原则与实际商业使用的冲突,保护善意在先使用人的合法权益。</p>

<h3>三、原告公司是否满足在先使用抗辩的构成要件</h3>

<p>法院逐一审查了以下要件:</p>

<ul>

<li>使用在先性:原告公司在被告公司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实际使用了“小蓝杯”相关标识,时间上明显在先。</li>

<li>使用范围一致或类似:双方均在咖啡、饮料、餐饮服务上使用,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li>

<li>商标相同或近似:原告公司使用的“小蓝杯”标识与被告注册商标在视觉效果、显著识别部分上构成近似。</li>

<li>有一定影响:法院结合原告公司2018-2020年期间的门店数量、外卖订单量、媒体报道、消费者认知调查等证据,认定“小蓝杯”标识在被告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达到了“有一定影响”的程度。</li>

<li>善意使用:原告公司系自行设计并最早投入使用,无证据显示其主观恶意。</li>

</ul>

<p>综上,法院认定原告公司完全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先使用抗辩条件。</p>

<h2>最终裁判结果</h2>

<p>一审法院判决:</p>

<ul>

<li>驳回被告公司要求原告公司停止使用“小蓝杯”标识的诉讼请求;</li>

<li>被告公司有权要求原告公司在继续使用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如在标识附近注明“某某咖啡”品牌名称等);</li>

<li>被告公司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li>

</ul>

<p>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已生效。</p>

<h2>本案给企业的几点重要启示</h2>

<p>第一,即使自己的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只要在他人注册前已经连续、公开、真实地进行了商业使用,并积累了一定影响,就仍然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合法使用,不必担心被诉侵权。</p>

<p>第二,“有一定影响”的证明标准并不要求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通常通过销售规模、宣传力度、媒体报道、消费者问卷等方式即可形成完整证据链。</p>

<p>第三,在先使用人虽然可以继续使用,但使用范围原则上应限定在原有范围,不能随意扩大,否则超出部分仍可能构成侵权。</p>

<p>第四,注册商标权人虽不能禁止在先使用人继续使用,但有权要求其附加区别标识,以避免相关公众混淆。</p>

<p>第五,企业应当尽早申请商标注册,同时在申请被驳回后,及时固定在先使用的各种证据(发票、合同、宣传材料、媒体报道等),为将来可能的抗辩保留充分证据。</p>

<p>这个案件生动地说明,商标注册并非唯一合法使用的依据,法律对善意在先使用人提供了明确的保护通道。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使面对注册商标权人提起的侵权诉讼,也完全有可能获得胜诉或至少保住继续使用的权利。</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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