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烤肉”店铺胜诉后继续使用招牌
<h1>“梁山烤肉”商标侵权纠纷案:被恶意维权后,原告败诉,原告还能继续使用原有店名和招牌吗?</h1>
<p>近年来,随着商标注册数量激增,一些市场主体将“恶意注册+批量维权”作为盈利模式,专门抢注餐饮、零售等领域的地方知名老字号或常用名称,再向大量中小商家发出律师函或提起诉讼,要求高额赔偿。这类行为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认定为“商标恶意诉讼”。本文以一起典型的“梁山烤肉”商标侵权及恶意诉讼反制案例为基础,为大家科普在此类纠纷中,法院是如何认定恶意诉讼,以及被诉商家胜诉后能否继续安心使用原有招牌的。</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原告: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p>
<p>被告:山东省梁山县多家“梁山烤肉”经营者(本地多家使用“梁山烤肉”招牌的个体工商户及公司,以下统称“某烤肉店”等)</p>
<p>2018年至2020年间,某公司先后申请注册了第38类、第43类等多枚“梁山烤肉”文字及图文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含餐饮、餐馆等。注册成功后,某公司向山东省梁山县、济宁市及周边地区数十家早已使用“梁山烤肉”招牌的本地烤肉店发出律师函,并提起多起商标侵权诉讼,每案索赔金额从5万元到20万元不等。</p>
<p>被诉的某烤肉店等被告大多是当地经营十余年甚至二十多年的老店,“梁山烤肉”作为地名+通用食品名称的组合,在当地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许多被告举证证明自己在原告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就已经在门店招牌、菜单、宣传中持续规范使用“梁山烤肉”字样,属于典型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p>
<h2>法院一审、二审核心观点</h2>
<h3>一、关于商标侵权是否成立</h3>
<p>法院审理后认为:</p>
<ul>
<li>“梁山”为山东省济宁市所辖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烤肉”为餐饮行业通用服务名称,二者组合缺乏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li>
<li>原告的“梁山烤肉”商标系通过长期使用才勉强获得注册,但其固有显著性极弱,权利范围应受到严格限制,不应禁止他人在合理范围内规范使用。</li>
<li>各被告在原告商标申请注册前即持续、规范、公开使用“梁山烤肉”标识,且使用范围局限在梁山县及周边区域,已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认知,构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依法享有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相同方式使用的权利(《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li>
</ul>
<p>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不构成商标侵权。</p>
<h3>二、原告是否构成恶意诉讼</h3>
<p>法院进一步认定:</p>
<ul>
<li>原告明知“梁山烤肉”是当地知名地方特色菜品名称,却批量抢注包含地名+通用名称的商标;</li>
<li>原告并非真正经营“梁山烤肉”餐饮业务,其公司经营范围及实际业务与餐饮无关,主要收入来源于商标维权;</li>
<li>原告在短时间内针对同一地区数十家商家提起近乎相同的诉讼,明显超出正常权利保护必要,具有主观恶意;</li>
<li>原告的诉讼行为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公共利益。</li>
</ul>
<p>据此,法院依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判决原告承担被告为应诉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等)共计数万元,并公开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诉讼费,构成对恶意诉讼的反制。</p>
<h2>胜诉后被告能否继续使用“梁山烤肉”招牌?</h2>
<p>这是广大被诉商家最关心的问题。法院在判决主文中明确:</p>
<blockquote>
被告某烤肉店等在原有的使用范围内(即梁山县及周边区域、原有规模、原有使用方式),继续规范使用“梁山烤肉”标识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原告不得再行主张权利。
</blockquote>
<p>这意味着:</p>
<ul>
<li>商家可以继续在店招、门头、菜单、宣传册、外卖平台等一切原有场景正常使用“梁山烤肉”字样;</li>
<li>只要不刻意突出使用、不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扩张、不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一般不会再被同一原告起诉;</li>
<li>即使将来原告的商标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商家基于在先使用权获得的保护依然长期有效。</li>
</ul>
<p>实务中,此类案件二审维持原判后,原告再行起诉同一被告的,法院通常会以“一事已决为由直接驳回,极大降低了商家被重复骚扰的风险。</p>
<h2>对广大商家的几点启示</h2>
<p>第一,遇到“地名+通用品名”类商标维权时,不要轻易花钱和解,要敢于应诉。大量类似案件最终都被认定不侵权甚至反制恶意诉讼。</p>
<p>第二,及早固定在先使用证据非常重要。包括最早的营业执照、门头照片、菜单、发票、广告宣传、消费者评价等一切能证明使用时间的材料。</p>
<p>第三,一旦胜诉,判决书本身就是最有力的“护身符”,可留存备用,也可在必要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对方恶意诉讼。</p>
<p>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已多次在指导性案例和会议纪要中强调,对商标恶意注册和恶意诉讼要加大打击力度,未来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正日益有利于真正经营的中小商家。</p>
<p>综上,在“梁山烤肉”系列案件中,本地商家凭借在先使用权成功抗辩,并通过恶意诉讼反制让原告付出沉重代价,最终彻底保住了自己多年经营形成的商誉和招牌。这类判决为全国大量面临类似维权的商家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样本,也彰显了司法对恶意抢注和恶意诉讼的零容忍态度。</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