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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花椒”餐馆胜诉后继续使用店名

<h1>“青花椒”商标侵权案深度解析:恶意诉讼后,被告能否继续使用原店名?</h1>

<p>近年来,随着商标注册数量激增,一种以“通用名称+行业词”作为商标进行批量注册、随后大范围维权的现象频频出现。其中,最具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之一,便是被舆论广泛称为“青花椒”商标权纠纷系列案。该案不仅涉及商标权合理边界的认定,还直接触及了“恶意诉讼是否应当被遏制”以及“胜诉后的原名称继续使用权”等问题,对广大餐饮经营者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p>

<h2>案件基本事实(脱敏处理)</h2>

<p>原告系某自然人及其控制的多家公司,早在2014年至2018年间,先后将“某某花椒”“某某青花椒”“五粮某某椒”等包含“青花椒”三字的商标,在第43类(餐饮、住宿)等服务类别上进行了注册或受让取得。</p>

<p>2020年底至2021年初,原告以“某某青花椒”商标权为由,在四川、甘肃、陕西、河南等地对数十家使用“某某青花椒”“XX青花椒鱼”“青花椒烤鱼”等招牌的小型餐饮店提起诉讼,每案索赔金额通常在3万至5万元不等,并申请了诉前行为保全,导致多家餐馆招牌被强制遮盖或拆除。</p>

<p>被告之一为四川省简阳市某个体工商户,开办了一家以“某迷青花椒鱼”为招牌的烤鱼店。该店自2018年起即使用该名称,并在店招、菜单、宣传页等处突出使用了“青花椒”字样。原告认为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使用、赔偿5万元并刊登声明致歉。</p>

<h2>一、二审法院的主要认定</h2>

<h3>1. “青花椒”是否具有显著性?</h3>

<p>一审法院(简阳市人民法院)及二审法院(成都中院)均认为:</p>

<ul>

<li>“青花椒”系藤椒的常用简称,属于花椒的一种,直接表示了餐饮服务的原料或风味特征;</li>

<li>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青花椒”本身显著性较弱,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时,更容易将其理解为菜品原料或口味,而非识别服务来源的商标;</li>

<li>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注册的“某某青花椒”商标在餐饮服务上已经达到足以与“青花椒”这一原料名称相区分的知名度。</li>

</ul>

<h3>2. 被告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h3>

<p>法院指出,被告将“青花椒”用于店招、菜单时,主要是为了说明其烤鱼所采用的原料或风味特征,属于合理描述性使用,而非作为商标标识来源的使用,故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侵权。</p>

<h3>3. 原告是否构成恶意诉讼?</h3>

<p>二审法院明确认定:原告在明知“青花椒”系通用名称、显著性较弱的情况下,仍以批量注册的商标对大量小微餐饮经营者提起诉讼,并普遍申请诉前禁令,导致被告在案件审理期间即遭受重大经营损失,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构成权利滥用,其诉讼请求依法不应得到支持。</p>

<p>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承担一、二审全部案件受理费;同时撤销了一审对被告招牌采取的诉中禁令。</p>

<h2>胜诉后被告能否继续使用原店名?</h2>

<p>本案最受餐饮经营者关注的问题在于:即使打赢了官司,被告还能不能继续使用原来的“某迷青花椒鱼”店名?</p>

<p>答案是:完全可以,而且受到终审判决的明确保护。</p>

<blockquote>

成都中院(2021)川01民终1564×号民事判决书明确写道:<br>

“在案证据足以证明‘青花椒’系花椒的一种通用名称,上诉人(被告)在店招中使用‘某迷青花椒鱼’字样,属于对菜品原料及风味特征的合理描述性使用,并未构成商标性使用,一审法院在案件事实尚未查清的情况下裁定禁止上诉人使用含有‘青花椒’字样的店招,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blockquote>

<p>判决生效后,被告不仅恢复了原招牌的正常使用,还可据此判决对抗原告今后任何以相同理由提起的诉讼或行政投诉。该判决具有既判力,原告再行起诉将被视为“一事不再理”,法院将直接裁定驳回起诉。</p>

<p>此外,由于法院明确认定原告构成恶意诉讼,被告还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2、113条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因恶意诉讼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损失、律师费、差旅费等),部分同类案件中被告已获赔数千至数万元不等。</p>

<h2>对广大经营者的启示</h2>

<p>1. 通用名称、原料名称、菜系名称(如青花椒、麻辣香锅、水煮鱼、酸菜鱼、纸包鱼等)原则上显著性较弱,即使被他人注册为商标,在餐饮服务上也很难获得绝对保护;</p>

<p>2. 在招牌、菜单中使用这类词汇说明原料或风味,一般属于描述性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p>

<p>3. 遇到类似大范围“扫街式”维权时,不要慌张,可联合其他被诉商家共同应诉,必要时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举报权利人滥用商标权的行为;</p>

<p>4. 法院对恶意诉讼的态度已越来越严厉,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出台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意见》中,已将此类批量注册+恶意维权行为列为重点打击对象。</p>

<p>总结而言,本案以终审判决的方式明确了“青花椒”作为原料名称的通用性,认定原告构成恶意诉讼并驳回其全部诉请,同时彻底解除了被告继续使用原店名的法律障碍,为全国范围内数十起同类案件提供了标杆性裁判规则,也极大增强了小微餐饮经营者抵御恶意维权的信心。</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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