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遥镇胡辣汤”店铺胜诉后继续正常营业
<h1>逍遥镇胡辣汤商标侵权案:胜诉后被告能否继续使用原名经营</h1>
<p>在我国商标侵权纠纷中,一种常见的现象是商标权人以“恶意诉讼”方式维权,被告往往是多年沿用传统菜系名称或地名的普通商家。本案即为典型的“逍遥镇胡辣汤”集体商标纠纷系列案之一,经过多年多起诉讼,最终形成较为明确的司法态度,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原告为河南省西华县某胡辣汤协会,该协会于2006年将“逍遥镇胡辣汤”注册为集体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被告系位于河南省周口市某县的一家胡辣汤店,自2003年起即使用“某某镇胡辣汤”作为店铺招牌及宣传用语,实际经营中也以“某某镇胡辣汤”名义对外销售胡辣汤。</p>
<p>2018年起,原告协会以被告擅自使用“逍遥镇胡辣汤”文字、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使用、赔偿损失并刊登声明赔礼道歉。</p>
<h2>一、二审法院的主要争议焦点</h2>
<h3>1. “逍遥镇胡辣汤”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h3>
<p>法院认为,“逍遥镇”是河南省西华县真实存在的乡镇行政区划名称,而“胡辣汤”系河南传统美食的通用名称。将真实地名与食品通用名称直接组合而成的“逍遥镇胡辣汤”,整体上属于描述性标识,缺乏固有显著性。</p>
<p>虽然该标志经过长期使用在一定地域内取得了第二含义,但其显著性仍属较弱。法院认定该集体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在实际使用中不应被赋予过宽的保护范围。</p>
<h3>2. 被告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h3>
<p>被告在店招、菜单、宣传中使用的“某某镇胡辣汤”文字,系对其所售胡辣汤种类及风味来源的客观描述,并非作为识别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消费者看到该名称时,首先联想到的是一类胡辣汤的口味流派,而不会认为指向特定的经营主体。</p>
<p>法院指出,被告的使用属于《商标法》第59条第1款规定的“叙述性合理使用”,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p>
<h3>3. 原告是否构成“恶意诉讼”</h3>
<p>法院查明,原告协会在明知“逍遥镇胡辣汤”标志显著性较弱、行业内普遍存在类似使用的情况下,仍对大量使用“某某镇胡辣汤”“逍遥镇风味胡辣汤”等近似名称的商家批量提起诉讼,且诉讼请求金额远高于实际损害,存在借诉讼牟取不当利益的倾向。</p>
<p>二审法院明确认定原告协会构成“权利滥用”,其诉讼行为具有恶意。</p>
<h2>法院最终判决结果</h2>
<p>一审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并明确:</p>
<ul>
<li>被告自2003年起即在胡辣汤店招中使用“某某镇胡辣汤”标识,属于善意、合理、规范的使用行为;</li>
<li>被告继续使用“某某镇胡辣汤”字号及宣传语不构成侵权;</li>
<li>原告协会应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li>
<li>原告协会的诉讼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应受到法律规制。</li>
</ul>
<p>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p>
<h2>胜诉后被告能否继续使用原名</h2>
<p>答案是肯定的。根据终审判决,被告不仅无需改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反而获得了继续使用“某某镇胡辣汤”名称的明确司法确认。这意味着:</p>
<blockquote>
被告在现有范围内继续使用“某某镇胡辣汤”作为店招、菜单、服务介绍等,均属合法的叙述性合理使用,受法律保护,原告或其他任何人均不得再以此为由提起相同或类似诉讼。
</blockquote>
<p>同时,由于法院认定原告构成恶意诉讼,后续若原告协会继续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对被告或其他商家提起诉讼,可能面临被法院认定为“反复起诉”“滥用诉权”,进而承担罚款、列入失信名单等更严重后果。</p>
<h2>本案对同类案件的启示</h2>
<p>近年来,类似“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逍遥镇”“某府羊肉汤”等以地名+传统食品名称注册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频繁引发全国性维权风波。本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及河南高院参考性案例,明确了以下司法尺度:</p>
<ul>
<li>地名+通用名称组合的商标显著性较弱,不宜给予过宽保护;</li>
<li>老字号、传统商家对该类名称的叙述性、描述性使用属于合理使用;</li>
<li>明知商标弱显著性仍批量起诉、索要高额赔偿的,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诉讼;</li>
<li>商家在判决生效后可放心继续使用原名,无需改名。</li>
</ul>
<p>这一裁判思路已被后续多起同类案件所遵循,有效遏制了借弱显著性商标进行“恶意维权”的现象。</p>
<p>对于广大传统餐饮商家而言,遇到类似维权时,关键在于保存早期使用证据、证明自己的使用属于善意合理使用,同时敢于依法应诉,往往能够获得法院支持。</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