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啤酒”被批量发律师函后反诉成功
<h1>批量发律师函后不起诉是否构成恶意诉讼?——从“青岛啤酒”批量维权反被判恶意诉讼案说起</h1>
<p>在知识产权实务中,许多品牌方为了维护商标权益,会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大量涉嫌侵权的商家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然而,如果发函数量巨大、证据准备不足、发出后长期不起诉,最终被被告反诉“恶意诉讼”,发函一方反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近年来并不鲜见,其中一起典型案例便是某知名啤酒品牌(下文简称“某啤公司”)因批量向数百家小商家发送律师函,却长期不提起诉讼,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恶意诉讼并判赔的案件。</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某啤公司系“某啤”系列商标的权利人,该系列商标在啤酒类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2020年起,某啤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大量使用“小某”字样作为店铺名或商品名的餐饮店、酒水商店。这些商家大多是规模很小的个体户或小微企业,经营的啤酒商品中既有正品,也有其他品牌的散装啤酒。</p>
<p>某啤公司委托两家律师事务所,向全国范围内数百家商家集中发送律师函,主张对方在店铺招牌、菜单、宣传中突出使用“小某”二字,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每份律师函均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使用、更换招牌,并赔偿3万至8万元不等。随后,绝大部分收到律师函的商家迫于压力,迅速整改、更换招牌或直接关店,仅有极少数商家与某啤公司达成和解并支付了少量赔偿。</p>
<p>然而,发出数百份律师函后,某啤公司及受托律师事务所却长期没有对任何一家商家提起诉讼。直到2022年,被发函的数十位商家联合将某啤公司及两家律师事务所起诉至法院,认为其行为属于典型的“发函式敲诈”,以商标维权之名行恶意扰乱正常经营之实,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p>
<h2>法院重点认定的几个关键问题</h2>
<h3>1. 批量发函后长期不起诉是否属于“正当维权”</h3>
<p>法院认为,商标权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完全有权通过发律师函的方式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这是法律赋予的正常维权手段。但是,如果权利人在明知自己掌握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诉讼、或者明知对方行为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仍然大规模、批量向小微经营者发送带有明显威胁意味的律师函,并在对方整改后长期不提起诉讼,就超出了“正当维权”的必要限度,属于以维权之名施加商业压力。</p>
<blockquote>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原告(某啤公司)在发出律师函后长达两年时间未提起诉讼,客观上已使被告(小商家)因恐惧诉讼风险而不得不停止使用原有字号、招牌,支付高额整改成本,其行为已超出正常维权的合理范围,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blockquote>
<h3>2. “小某”是否必然构成商标性使用与混淆</h3>
<p>法院逐一审查了被告商家的实际使用方式,发现大多数商家将“小某”二字用于店铺名称(如“小某啤酒烧烤”“小某酒水超市”),属于典型的字号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同时,商家经营场所内均有正品“某啤”啤酒销售,且未发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区分“小某”作为字号与“某啤”作为啤酒商标之间的差别,不太可能产生混淆。</p>
<p>法院认为,某啤公司明知“小某”在实际场景中更多属于合理呼叫、描述性使用,却仍以构成近似商标、足以导致混淆为由批量发函,属于“明知无胜诉把握而发起诉讼威胁”。</p>
<h3>3. 批量发函模式本身是否具有恶意</h3>
<p>本案中最受关注的,是法院对“批量发函+长期不起诉”这种商业模式的定性。法院指出,这种模式在实务中被某些权利人或专业维权公司广泛采用,其核心特征是:</p>
<ul>
<li>发函对象多为抗风险能力弱的小微经营者</li>
<li>发函数量动辄数百上千份</li>
<li>每份赔偿金额不高(通常3-10万元),但总量巨大</li>
<li>发出后极少真正起诉,而是依靠对方“息事宁人”的心理获取整改或少量和解金</li>
</ul>
<p>法院认为,这种行为已偏离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演变为利用诉讼威胁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情形,同时也构成《民法典》第944条规定的“恶意发起诉讼威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p>
<h2>判决结果</h2>
<p>最终,法院判决某啤公司及两家受托律师事务所共同赔偿38位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20余万元(每人2-5万元不等),并承担全部诉讼费。同时要求某啤公司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p>
<p>该案一审后,某啤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p>
<h2>对企业和普通经营者的启示</h2>
<p>对于品牌方而言,正当维权当然受法律保护,但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存在侵权行为的基础上。如果仅仅因为看到带有自己商标部分字样的字号,就采取“地毯式”发函的方式,且发完函后长期不起诉,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恶意诉讼,反而承担侵权责任。</p>
<p>对于收到类似律师函的小商家而言,也并非只能被动接受整改。可以选择:</p>
<ul>
<li>保留完整证据(店铺照片、营业执照、实际销售商品等)</li>
<li>在合理期限内(如收到律师函后6-12个月)对方仍未起诉的,可联合其他同类商家反诉</li>
<li>必要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法院申请确认不侵犯商标权</li>
</ul>
<p>近年来,全国多地法院已陆续出现类似判决,北京、上海、广州、杭州等地均有权利人因批量发函后被判恶意诉讼的案例,赔偿金额从几十万到数百万不等,表明司法对这种“发函式维权”已逐步从严规制。</p>
<p>商标保护与正常商业调用之间的边界,需要权利人和司法机关共同谨慎把握。批量发律师函本身不违法,但“发完不管、只为施压”则很可能越过红线,变成恶意诉讼。</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